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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朋友圈“盗图”打自己的LOGO还发了微博?法院判了-贵阳民事律师
4
月
26
日
成都中院发布2020年成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2020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成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计13318件,同比增长52.3%;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508件,同比增长74%。
成都法院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
✍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与知识产权快审机制的推广工作有机结合,重组构建“1+1+2”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团队。
✍积极支持证据保全,灵活适用举证妨碍,妥善实施行为禁令,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整合多元解纷资源,与司法局、版权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联调联处工作指引,大力推广“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运用等。
✍积极关注纠纷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出司法建议。
✍加强协同,与公安局、文旅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建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办案协助、管理协作工作机制,共建知识产权专家库等。
同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与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康宁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平乡县康佳酱菜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波涛、安康、蒋谊、广汉市兰腾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降拥卓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成都凡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新区家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刘绪国、覃肖、唐超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以下本报截取两起案例进行报道
在朋友圈看到别人发的建筑装饰工程照片,居然未经照片主人允许,在另一公司官方微博展示该照片,还打上自己名字的LOGO。照片主人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成都中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成都业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某公司)赔偿成都凡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业某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成都业某装修官方微博”上公开向凡某公司赔礼道歉。
胡某系凡某公司员工,接受公司安排于2018年11月27日在公司项目地点拍摄9张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后胡某未经公司授权便将涉案照片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动态。段某系胡某微信好友,看到胡某发表前述朋友圈后进行点赞。
2018年11月28日,凡某公司发现业某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账号“成都业某装饰官方微博”上传涉案照片中的5张照片,每张照片均有水印“段某DESIGN”“@成都业某装饰官方微博”。
凡某公司认为,业某公司未经其许可,首次在新浪微博公开5张涉案照片,并署名“段某DESIGN”“@成都业某装饰官方微博”,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5张涉案照片,构成对凡某公司就涉案照片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
凡某公司系4张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胡某将涉案照片发布至其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不属于行使对涉案照片发表权,业某公司未经凡某公司许可,将4张涉案照片发表在其微博上,且在凡某公司未对涉案照片是否署名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替凡某公司作出了不署名的选择,构成对凡某公司所享有的4张涉案照片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涉及社交软件交互动态内容公开性的认定,微信朋友圈既可以作为发布个人信息的私密场所,也可以作为商业宣传推广的渠道。
本案中,法院从胡原铭互动的微信好友几乎均有备注、备注名称、互动人选以及互动内容,认定胡原铭将其微信账户作为发布个体信息的私密场所。胡原铭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向特定的人公开,不属于行使发表权的行为。
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确,社交软件交互动态内容是否属于“向不特定人公开”,应结合软件使用性质、实际使用状态、发布信息的目的、交互动态权限设置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网站下载游戏程序,修改游戏任务和游戏名称并进行运营获利。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处主犯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判处从犯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处从犯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除罚金一百四十万元。宣判后,刘某、覃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下半年,刘某、覃某、唐某等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mcncc.com网站下载取得《诛仙》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升级方式等参数后,命名为“嘟嘟诛仙”游戏,存放于其租用的服务器上运营获利。2017年起,刘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相同方式取得《笑傲江湖OL》服务器端程序文件,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 “嘟嘟笑傲江湖”游戏并运营获利。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刘某等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绑定的方某、李某、江某银行账户进行提现,收取游戏玩家充值款共计人民币2 000余万元。刘某按一定比例向覃某、唐某等人发放工资,覃某分得140余万元,唐某分得130余万元,刘某分得1 000余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覃某、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私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要求,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为成都法院判决的首例罚金达千万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架设“私服”,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服务器端程序架设网络游戏服务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运营,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与发行计算机软件”。
本案的判处充分维护了网络游戏作品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新闻多一点
未经许可 在线传播和“借鉴”都侵权! 案例一:微信公众号刊载他人小说 侵权! 某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未经作者许可,利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懿传》的在线阅读服务。原告《后宫·如懿传》作者认为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与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致的内容,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该案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4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信息,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要充分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贴吧文章被炒 赔偿!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在百度贴吧发表了五篇与某知名演员相关的文章。某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发行作者为梁某的相关书籍,共计21.1万字。赵某发现,该书的20多页内容共计6500余字与其所发表的文章相同或相似,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所著书籍中与赵某文章中的相关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虽然该部分在该书中仅占3%,但已构成对抄袭,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该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依法应当与该书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赵某的实际损失与该出版社的侵权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及作者知名度、市场销售情况、影响范围、侵权性质、抄袭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赵某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分享和发表,涉及网络作品的抄袭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关于“维权举证难、侵权成本低”的问题也屡屡成为热点话题。本案在被诉作品抄袭字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的情况下,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通过让侵权者付出较大代价,充分发挥司法对于净化和优化创作环境、抵制和打击抄袭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体现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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