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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欠下百万巨债后离世,是子偿妻还?还是人亡债灭?-贵州律师
债务人死了,债权人应该向谁讨要债务?
是父债子还?
还是夫债妻偿?
近日,蒲江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并成功调解,同时法官还结合民法典对该问题做出了明确解答。
姚某与姜某系朋友关系并有业务往来。2017年至2019年期间,姚某共计向姜某借款1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不料,今年三月,姚某突发疾病去世,姜某为追回欠款,便找到姚某的妻子郑某及其子女姚某利、姚某琪承担还款义务。
可郑某称其早已与姚某离婚,该债务与自己无关。姚某利、姚某琪则认为钱是姚某借的,也与他们无关,他们没有给父亲还债的义务。
姜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
姚某与郑某确实此前已经由法院判决离婚,法官当庭向姜某释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在姚某死亡时,前妻郑某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同时,该债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姜某起诉郑某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于是,姜某当庭撤回了对郑某的起诉。
紧接着,法官又耐心向其子女姚某利、姚某琪释法明理,厘清了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并组织姜某与姚某的子女对他们父亲每一笔借款真实性进行核实,确定了借款金额为90万元。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姚某利、姚某琪在姚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90万元,促成案件的圆满执结。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遗产的处理,其中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姚某的继承人姚某利、姚某琪只在其所得的遗产范围内向姜某偿还债务90万元。遗产不足以全部偿还债务的,剩余债务若继承人不愿偿还的,法律是不会强制其偿还的,若继承人自愿偿还,法律也是允许的。因此,父债子还,是在子继承父的遗产范围内去偿还父的债务。 另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虽然其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作为继承人,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有管理的责任,在相关机关或债权人要求用这些遗产来支付税款或偿还债务时,应积极配合清理处置遗产用于清偿。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1159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2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63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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