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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英模学习|心中的灯塔-贵州律师
胡国运生前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曾长期担任民一庭庭长。还记得刚进院工作不久,便听说院里有位北大毕业的高材生,心中顿生敬佩之感。真正与胡庭长打交道,还是2014年底我被抽调到院司改办工作之后的事情。记得有一回,司改办通知院里中层以上领导开会,因为时间仓促,我将胡庭长的名字打成了“胡国云”。会后,主持会议的领导善意提醒,指出我的这一失误。为此,我专门向胡庭长表达歉意,他不但没有一点生气的样子,反倒安慰我不要放心上,话语间充满了善意与真诚。胡庭长就是这样的人,时时处处都为他人着想,与人为便、与人为善,是他一贯的风格。
后来与胡庭长逐渐熟悉起来,路上遇见打招呼,工作来往接触中,我发现,胡庭长为人一向真诚谦和,从不摆架子,严己宽人,与其交往,如沐春风。有一回,我刚从上海读博士回院里工作,在电梯间遇到胡庭长,他很认真地对我说,现在法院缺既懂实务又懂理论的专业人才,你要充分利用好读博士这个难得机会,学到真本领、增长真见识。胡庭长并不是我的直接领导,他对年轻同志的关心关注,完全是出于一片公心,现在想起来还是满满的感动。他去世后,身边的同事撰写了大量纪念回忆文章,字里行间他那份对同事的关心爱护之情,为年轻人成长进步倾注的满腔热血。
胡庭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我的专业领域也主要在民商经济法,但真正领略胡庭长的专业造诣与敬业精神,还是后来从事案例工作提供的契机。胡庭长生前是《江西法院案例选》的编委,编辑初选的民商事方面的案例,需要送他审核把关。每一次返回的评审表,都密密麻麻写满了评审意见,无论是否赞同刊发,他都会详细给出个人意见建议,即便是同意发布的案例,如果还有写作不到位或者可以拓展的地方,他都会一一指出。在审核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围绕出借银行账户的第三人是否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他明确持否定意见,理由一是民间借贷中,由第三人提供账户代收借款,很常见,如果追究责任,则可能导致责任的泛化;二是出借人明知是他人账号,仍转款给第三人,其对转款给第三人所造成的风险是预知的。这也反映了胡庭长的办案理念,紧密结合生活实际,反对机械办案。
胡庭长生前曾多次与我提及,案例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总结与升华,编写案例是传承司法经验与智慧的重要途径,也是快速提升法官个人办案能力的有效方法。因此,他非常重视案例工作,经常鼓励庭里的年轻同志积极编写案例,民一庭也成为给《江西法院案例选》来稿最多的院业务部门之一,庭里多位年轻干警编写的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都获得了表彰。其中,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是刊发于《江西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2期的《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的最大亮点就是克服了侵权损失数额鉴定难的问题,将一审认定的10多万损失提高到了130多万,有力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主要得益于胡庭长敢于打破常规、敢于创新的办案理念,他对承办法官说:“对于新类型案件,要打开思路,敢想办法。”在众多案卷中,他找到林业部门调查表上记录的污染苗木受损情况,指导合议庭依据调查表,再做市场调查,准确计算出损失额度。他自己更是身体力行,尤其是退出庭长位置后,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案例编写中,就在他去世半个月前,他还与庭里年轻同志合作编写了一个案例投给《江西法院案例选》,后来这篇案例也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二等奖。
无论是作为案例评委,还是作为案例编写者,胡庭长都是我院案例工作的坚定支持者,为案例工作默默付出了很多心血。作为民商事审判领域的专家型法官,作为“行走的法律百科全书”,他的去世是我们法院的重大损失。于我个人而言,也永远失去了一位可以随时请教的可亲可敬的师长。就在他去世前那阵子,我还琢磨着哪天专门去他办公室坐坐,系统请教民商事审判业务知识与经验心得,哪曾想这竟成了再也无法完成的心愿!
“宁愿得罪人,也不能得罪法律”,是他职业生涯的真实写照。他的人格魅力、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他的党性修养、法治信仰与为民情怀,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认可与赞许,已经铸就了一座不朽的丰碑,成为我心中的灯塔,指引我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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