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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述典】挂靠车辆出事故,单位需担责吗?-贵阳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 东丽区某停车场内,一辆大型半挂汽车在行驶时“碰”上一辆正在修理的叉车,造成叉车损坏、修理叉车者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半挂汽车实际所有人兼司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叉车车主以及叉车修理者均无责任。而半挂汽车虽是个体车辆,却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 叉车车主就车辆损失诉至法院,那么问题来了: 作为半挂汽车实际所有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该车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揭晓答案:挂靠单位也要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事故车辆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与王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关于挂靠双方的责任认定早已有了明确规定: 早在2012年12月2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显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实施的《民法典》改动了一些内容,即交警等相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后,不再需要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不仅明确了挂靠公司责任,同时还减少了受害者拿到赔偿款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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