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继父与生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否变更到继父名下?乍一看确实让人感到有些不解和惊讶,这背后又有什么样的故事呢?近日,天津东丽法院办理了一起 " 离奇 " 的抚养权案件,法官最终成功出具民事调解书,满足了继父的愿望……该案中,为了查明案件原委,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传唤了原、被告双方到庭进行询问,充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原来这个 9 岁男孩竟有一段非常坎坷的身世,他出生后亲生父母离异,被判由母亲抚养,5 岁时随母亲改嫁,几年来一直和继父共同生活。如今,生母又和继父离婚并再次结婚,而亲生母亲不想抚养孩子;联系到男孩的亲生父亲,得到的回复也是不想抚养孩子。这个孩子还能有一个可以安身的家吗?法官非常关切地思考着。法官与孩子的母亲、继父沟通确认双方意愿之后,已经符合调解的程序及条件,但法官只是把双方的意见记在笔录上,并未当庭出具调解书。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法官决定,虽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孩子如今已 9 岁有余,也有了自己的想法和心思,所以有必要询问一下孩子的想法。男孩来到法庭,可以看出继父把他照顾得很好,法官温和地向他询问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随即切入主题。了解到孩子愿意和继父生活下去,继父也确实给了他浓浓的父爱,法官成功出具民事调解书,将孩子的抚养权从其母亲名下变更至继父名下。调解后,继父拉着孩子的小手,温情而又亲切说道:" 爸爸在,家就在,孩子,咱们回家。"望着一大一小手拉手离开法院的身影,法官终于露出欣慰的笑容。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最典型的现象。但本案稍有例外,亲生父母均不愿继续抚养孩子,继父挺身而出给孩子带来了温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基于此,继父与继子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了拟制血缘关系,且孩子及亲生父母也均同意由继父进行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出具民事调解书变更了抚养关系。虽然双方并无父子血缘,却用多年的共同生活建立起了真挚的父子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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