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掌握“躲避侦查,安全不留痕迹”的受贿方法,吉林通化一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向当地一名律师打电话“请教”,最终“成功”受贿10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这名当地律师赵希富,向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希江传授犯罪方法,使赵希江实施了受贿犯罪,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希富生于1950年,退休于通化市东昌区司法局,退休后从事律师工作。2021年4月,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希富的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受贿的赵希江,则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记者获悉,2020年12月,集安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了4起不收敛、不收手典型案例,涉嫌受贿的赵希江赫然在列:利用职务便利,在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厕所建设项目中,收受项目承包方好处费10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花销。该案判决书经自媒体披露后,引发了律师圈的广泛热议。2020年12月18日,集安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了4起不收敛、不收手典型案例,第一起即为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原主任、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原法定代表人赵希江涉嫌受贿问题。
根据集安市纪委监委通报,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赵希江利用职务便利,在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厕所建设项目中,收受项目承包方好处费10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花销。▲集安市纪委监委相关通报(部分)。截图自集安市纪委监委官网
赵希江受贿问题,也牵出了一起“司法局退休人员、律师向官员传授受贿方法”的刑事案件。集安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赵希江受贿问题不久,2020年12月29日,与“赵希江”一字之差的赵希富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年被执行逮捕。根据一审判决书,赵希富生于1950年,律师,退休于通化市东昌区司法局。记者查询了解到,案发前,赵希富系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赵希江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浙江森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森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谢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谢某答应两次分别给付赵希江好处费6万元和4万元,共计10万元。为了躲避侦查、安全不留痕迹地受贿,2018年11月1日,赵希江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手机给赵希富打电话,详细询问方法。按照赵希富所传授的方法,2018年11月11日,赵希江让其妹夫王某从敦化市乘火车来到长春市,赵希江自己打车来到长春市火车站与王某接头,将新购买的手机、手机卡及事先准备好的四盒人参交付王某,由王某前往长春市龙嘉机场与谢某见面并收取10万元好处费。王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款交付赵希江。记者注意到,赵希富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赵希富曾是中层干部,为官几十年,多次受到表彰,此次犯罪纯属偶然,希望从轻;同时,年老体弱,患有多种疾病,希望结合案件实际给予从轻处罚。赵希富本人则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1年4月,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赵希富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受贿官员另涉多起贪污、受贿案
案发前被评为“吉林好人”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被赵希富传授受贿方法的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原主任赵希江,还牵涉另一起受贿案。根据相关判决文书,2012年8月至2018年5月,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洪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赵希江帮助,先后承建了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14个项目建设工程,五次给予赵希江钱款共计人民币15.7万元。这起案件中,行贿人刘洪樟被判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根据集安市纪委监委的通报,2018年7月至8月,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接待科原科长吴学峰受赵希江指使,利用其个人微信收取通化市青年假日旅行社支付的五女峰公园门票款4.8万元,并按照赵希江指示套取五女峰公园门票款4.8万元。同年8月26日,赵希江分得4万元归个人所有,吴学峰分得0.8万元存放于个人支付宝余额宝中理财。记者注意到,案发前,赵希江曾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等各级荣誉,也被当地媒体多次报道。2019年3月,吉林农村报刊发《五女峰下耕耘路,明月清泉映丹心》一文称,凭着一颗敬业奉献的赤诚之心,他在经营管理上狠下工夫,多次获得“国家森林公园发展三十年突出贡献个人奖”“林业研究成果特等奖”;他,秉承生态为先理念,倾心竭力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环境,使景区越来越秀美——他就是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赵希江。根据吉林农村报的报道,上世纪八十年代,赵希江走上林业工作岗位,“上班伊始,他就勤奋好学,悉心钻研业务,做到学以致用,很快从一名普通职工逐步成长为能独当一面的经营管理者。”通化日报2019年7月8日刊发的报道《赵希江:五女峰的“红色导游”》则称,赵希江刚到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工作时,坚持内抓管理、外塑形象的工作思路,“几年来,五女峰基础设施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知名度越来越高,旅游收入也由当年的17万元提高到现在的600多万元,职工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2019年6月,赵希江被吉林官方评选为“吉林好人”。数月后的2019年12月,赵希江受到了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日前,红星新闻记者查询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尚未看到赵希江本人因涉嫌受贿被公诉或判刑的信息。这起案件的判决书经自媒体披露后,引发了律师圈的广泛热议。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法律从业人员。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鹏介绍,“传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犯罪的方法不仅限于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方法,还包括实行犯罪预备、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王鹏指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独立的法定刑。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听任自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是认定本罪的关键。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如在工作中教授武术、上网、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不应以犯罪论处。”王鹏说。针对赵希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王鹏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首先要做到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对于从事职业掌握的一些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要做到不泄露、不透漏、不传播,“但是,要正确区分法律风险防范的方法与传授犯罪方法的界限。”王鹏说,赵希富身为司法局退休官员,转行做律师,其本身职业特点肯定知道受贿是违法犯罪行为,却教授受贿人员如何躲避被调查,显然构成犯罪,也与其职业要求不符,“律师法明确要求律师要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教授犯罪方法违反职业要求。”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则认为,从公开的一审裁判文书看,被告人赵希富并未向赵希江传授真正的“犯罪方法”,充其量只是传授了如何“逃避打击”的方法。“真正的‘犯罪方法’,应当是指实施犯罪的技能、经验。”刘长认为,具体到受贿犯罪的方法,应当首先是指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法,“从裁判文书当中,看不出赵希富实施了类似的行为。相反,受贿行为的实施者赵希江早已自行完成了与行贿人谢某达成行贿受贿的合议、利用职务之便签订了合约等一系列行为,而这些行为是在赵希富未‘传授’的情况下,赵希江便早已经掌握‘方法’、且已经完成,被告人赵希富虽然在‘收受财物’这最后一个环节提出了建议,但显然,他不‘传授’,赵希江也依然会完成受贿行为。”因此,刘长认为,本案当中,认定赵希富构成传授行贿罪的犯罪方法是存在疑义的,“个人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还是应当更倾向于对强奸、抢劫、盗窃等自然犯的犯罪方法传授行为的打击。”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针对该案,从司法局退休从事律师执业的赵希富,其首先使用语言方法将实施受贿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赵希江,并最终成功既遂;其次,赵希富明知赵希江会使用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受贿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并非系说话不检点或口误,存在传授犯罪方法的动机及故意,“因此,赵希富应当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殷清利说,关于本罪的量刑,刑法规定起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至于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目前缺乏详细规定,“从本案来看,赵希富认罪认罚、坦白供述,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合理。”“赵希富案件在律师及司法界引发重视,主要是其具备法律行业的职业身份,缓刑的判决使其无法再从事律师执业。这给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殷清利强调,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一定要立足法律救济,切忌从事法律之外的一些不正当甚至违法手段办理案件、从事法律服务咨询,时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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