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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7亿诈骗案风波,马伊琍道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贵阳保全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5-18 11:27:5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导读:15日,知名艺人马伊琍因卷入7亿诈骗案风上热搜第一!

近年来,明星代言产品“翻车”事件已经屡见不鲜。那么,除了道歉,马伊琍还需要承担别的法律责任吗?

5月15日,马伊琍工作室声明称,接到上海经侦总队通知,马伊琍早前代言的品牌涉违法犯罪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已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并积极配合经侦工作。


马伊琍随后转发声明并道歉:“非常抱歉,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合作前细致核查,合作中积极监督。”

事源上海警方早前破获一宗“套路加盟”奶茶店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7个亿,而该公司的代言人正是马伊琍。

据上海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上海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河北、广东警方大力协助下,成功侦破本市首例以虚假品牌奶茶招商网站吸引加盟商、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加盟费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抓获金某、王某等90余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多个虚假招商网站,查获大量虚假授权文书、合同文书、话术清单、贴牌奶茶等涉案物品,涉案金额7亿余元。

2020年5月,上海市民王先生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某知名品牌奶茶招商加盟的广告后,萌生了加盟创业的想法。留下联系方式后客服人员便主动来电。然而客服却以该知名品牌奶茶加盟名额已满为由,转而推荐了一个名为“茶芝兰”的奶茶品牌,客服表示“茶芝兰”是与该知名品牌同属一个集团的第三代品牌,并邀请王先生前往公司实地考察,并介绍相关管理方式、收益情况和加盟流程等。很快,王先生便与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了10万元加盟费。
加盟之后,公司向王先生承诺的“全方位配套服务”并未兑现,仅仅开张3个月的店铺因生意惨淡关门停业。

2020年12月,上海警方注意到大量奶茶店铺加盟商户“异常关停”,发现其中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并于2021年3月23日将以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为首的诈骗团伙一网打尽。

经查,犯罪嫌疑人金某、王某等人成立某餐饮公司,并在公司内部设立网络部、话务部、商务部、运营部等多个部门,在未经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搭建多个虚假知名品牌奶茶招商加盟网站,设计发布带有“品牌加盟”字样的招商广告,吸引潜在加盟商。

随后,收购或注册“花点点”“茶芝兰”等50余个奶茶品牌,通过设计“知名品牌旗下产品”、“全程一站式服务”、“大数据科学选址”、“投资加盟稳赚不赔”等宣传话术,安排话务员对外推销加盟业务。事实上,公司对外宣称的专业培训讲师根本不具备奶茶行业从业经验,各项服务也是无稽之谈。

为进一步获取加盟商信任,犯罪嫌疑人还伪造了多个品牌的授权文书,并设计编印大量宣传材料。甚至在加盟商实地考察时,犯罪团伙还以每人每日40至80元不等的价格,雇佣人员冒充消费者,在奶茶店铺前循环排队,营造生意火爆假象,以层层铺设的加盟套路骗取加盟商的信赖。
图片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

在骗取加盟费后,犯罪团伙则通过拖延门店选址时间、翻看地图随机选址、抬高装修采购报价、供应原料以次充好等方式消极履约。为逃避追责,犯罪团伙还频繁更换公司、品牌和收款账户。

目前,上述90余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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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事件发生后,不少受害者接受访问时表示,自己是因为相信马伊琍,才会加盟奶茶店,不停往里面投钱,不料最终被骗。


而对于马伊琍的道歉,网友却似乎也不太满意,纷纷留言:“希望所有明星代言之前都能负责任一些,而不是出了事才道歉!”“一个道歉就够了吗?”“有钱拿就代言,出了事就解约。”


明星代言出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以前有假药假酒网络借贷,没想到现在奶茶也出事。


那么,根据法律,代言产品涉嫌违法,明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种包含宣传服务、肖像权与姓名权使用授权内容在内的综合性合同。在为广告主提供代言服务、授权广告主使用其肖像、姓名时,明星对于代言产品或者服务之外的广告主的经营行为通常难以了解。因此,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代言人也应当为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及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虚假广告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代言人是否要赔偿需看是否“知情”,倘若明星明知或应知所代言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内容或未尽到对平台审慎注意义务,后期一旦平台爆雷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如果明星代言时尽到了审慎义务或对虚假内容不知情,或投资者没有证据证明明星对虚假内容明知或应知,则明星代言不承担责任。

  

此外,广告法还对代言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当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如果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不过,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针对代言产品涉嫌集资诈骗,代言明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曾有先例。此前,范冰冰曾担任“玉茶坊”代言人,其广告词“一山一水一世界,一茶一玉一人生,玉茶坊。”一度广泛流传。

之后,玉茶坊品牌公司三三集团,因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存款被查处。2020年5月,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了“玉茶坊三三系集资诈骗案”,对涉案人王文俊判处无期徒刑,对王文澜等 14 人判处十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该事件也一度将范冰冰推上了风口浪尖,不过,从最后结果看,她似乎丝毫不受诈骗案的影响。


尽管如此,小编认为,明星还是应该在合法的基础上代言产品。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全方位了解品牌,看其是否具备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涉及虚假宣传的成分,为公众“把好关”。否则,一次次代言翻车,也会影响到自身信誉和声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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