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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狗血!妻子婚内出轨,丈夫得知后竟要求情夫妻子“补偿”自己?律师:构成强奸罪!-贵阳纠纷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5-21 09:14:5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1次

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

痛苦不已之后又心生一计
竟然打算要和

妻子情夫的配偶

发生关系

以此作为“补偿”?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这样的“补偿”竟然还如愿了!

那么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01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韩某得知妻子吕某与被害人杨某的丈夫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韩某非常生气,采取了另一种方式惩罚妻子的行为,遂和妻子吕某商量,欲让被害人杨某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补偿”。


于是在当日上午,韩某和吕某把杨某喊到自己家中,正当韩某准备和杨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了杨某的反抗,后并未得逞。韩某不甘心,提出如果不答应的话,就要叫人去打她的丈夫陆某。当日下午2时许,杨某来韩某家中商量解决办法,韩某再次提出“补偿”条件,否则就让其家破人亡。


吕某也从中做杨某的工作,且答应此事不让其他人知道,杨某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不得不答应韩某的条件。当日下午,韩某携带着镰刀到跳神凹(地名)的地里,等候在此施肥的杨某,并将杨某叫到事先铺好蒿枝的包谷地中发生了性关系……


时隔多日,杨某以强奸罪将韩某和吕某告上法庭。被告人韩某却辩称:“我没有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地点也是她定的,她是自己同意的,请法庭从轻处理。”


而韩某的辩护人也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韩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韩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过杨某的意志,也没有任何强迫其就范的行为。韩某没有胁迫、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害人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02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男子行为属于通奸,而不是强奸……


也有网友表示:男子就是强奸!


那么这种行为到底
属于通奸行为,

还是犯强奸罪?
韩某的行为

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


03

律师说法


本期《说法》邀请了

广州云普法的翟春歌律师
为我们分析此案例


女主持1(杨某):你和我老公出轨就算了,竟然还串通你老公和我发生关系!

女主持2(吕某):我也是迫不得已,不然的话他就要把我和你老公的事说出去,你就当是补偿我老公吧。


女主持1(杨某):你还要不要脸,你还有理了?我现在就要去告你们强奸罪!

女主持2(吕某):你们发生关系的地方还是你选的,你是自愿的,大不了算通奸!



翟律师

通奸行为是违背道德,强奸行为可是违法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注意,强行的手段可不单单指暴力的手段,还有精神、言语的威胁、恐吓,如果最后使被害人产生了精神压力,迫使其不得不答应性要求,仍然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审判结果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得知其妻与被害人之夫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心怀不满,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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