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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强行搂抱女学生,东窗事发后竟还向学校索赔77万!法院判决大快人心!-贵阳纠纷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5-22 09:21:0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1次

难以置信!

目瞪口呆!


厦门一大学教授

在出差期间

竟将女学生整晚滞留于酒店房间

并且强行又搂又抱


万万没想到,东窗事发

被单位严厉开除后

他竟还索赔77万


接下来发生的事

更是出乎意料


近日

该案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开

结局大快人心

值得所有人好好看看





大学教授姜某因搂抱女研究生被解聘,他竟起诉原任职单位,索赔77万元赔偿金和报酬。


近日,该案的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二审判决书显示,姜某的诉求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搂抱事件”发生之前,姜某具有教授及医生的双重身份,在厦门某大学附属医院任主任医师,兼任学校临床医学教授,同时履行医疗和教学工作。


“搂抱事件”发生之后,姜某被除名、解聘,解聘的原因是学校认为他“违反师徳师风”,利用导师身份,将女研究生整晚滞留于自己下榻的酒店房间。





导师带女生出差

酒店房里强行搂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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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搂抱事件”发生在2019年7月5日。当时,姜某正带领着他指导的女研究生出差,他利用导师的身份,将研究生整晚滞留于自己的酒店房间,且在该研究生拒绝的情况下,对其作出搂抱等不正当的肢体接触行为”。


根据女研究生手机录音的公证材料、录音文字整理资料、短信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事发当晚,姜某在研究生拒绝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了搂抱等不当的肢体接触行为。    

数日后,学校以姜某在履职中严重违反了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条规定,即“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及《学校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利用从属关系(包括师生关系)侮辱、猥亵、性骚扰他人的,应当受到包括开除在内的处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做出《关于对学校附属医院姜某医生的处理决定》,决定责成学校附属医院立即将姜某予以除名,并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将姜某违反师德师风的有关行为和处理结果上报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同一天,学校附属医院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关于对姜某的处理决定》后,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联系方式告知姜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还通过中国邮政EMS、邮箱及企业微信方式向姜某送达该决定,通知姜某来医院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但姜某均拒绝接电话、回复及收件。



被单位解聘后

还闹到法院索赔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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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和解聘后,姜某曾向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附属医院支付赔偿金、经济损失、绩效奖金、工资等。但是,仲裁裁决驳回了姜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被仲裁驳回后,姜某又将医院起诉至翔安区人民法院,索要赔偿。姜某起诉认为,医院的上述决定并没有经过事实调查、并没有听取他的申辩。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不当行为,没有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任何规章制度。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姜某不服,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改判学校附属医院支付姜某77万余元。二审判决书显示,姜某上诉认为自己“和女研究生之间没有支配关系,不存在利用职权或优势地位迫使女研究生就范的情形,也未骚扰研究生”。姜某还说:“二人之间仅是暧昧,无关师生与医院。”
    

对此,医院反驳说,姜某的年纪足以成为女研究生的长辈,从女研究生的陈述来看,双方根本不存在暧昧或男女关系。
    

最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姜某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法院:

教授违反师德,开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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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医院系学校的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姜某任学校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同时兼任学校临床医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同时履行医疗和教学工作,应当同时遵守作为教师职业及医生职业的道德准则。


然而,姜某在履行教师职务期间,利用其教师身份对女研究生作出搂抱等不正当的肢体接触行为。姜某对女研究生的上述不当行为,有女研究生手机录音材料、短信记录、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


故学校经其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专项调查后认为姜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规定,并无不当,医院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关于解除程序,二审认为,因学校对学校附属医院具有人事任免及管理考核的权限,姜某的行为系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专项调查后,由学校根据《学校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针对姜某的不当行为,责成学校附属医院对姜某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医院据此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研究并决定对姜某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



律师说法

遭遇性骚扰,该怎么维权?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林毅彬表示,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民法典》进行了概括。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及用品、询问性隐私、挑逗的眼神、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遭遇性骚扰,要敢于坚决说“不”,严重时应立即报警并保存好证据。比如,行为人发送的文字、图片、视频,只有证据充足,受害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维护;还可以选择起诉,根据性骚扰带来的影响和实际损害,诉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为人师表

怎能对学生做出这种不耻之事

让人感到愤怒




无独有偶

其实在上个月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就公布了一起

因“职场性骚扰”引发的案件


厦门男子猥亵女同事被开除

索赔14万


大强和小芳是同事,大强还是小芳的带班师傅。一天夜班,小芳因机器运行问题向大强请教,双方在车间检查机器时,大强未经小芳同意,对小芳做出拥抱举动,小芳挣脱大强的搂抱后,大强离开了车间。
    

随后,小芳报警。经派出所处理,大强与小芳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大强和小芳同意由公司开除大强,小芳不再追究大强的行为。
    

事发后,公司根据派出所作出的治安调解协议,解除了与大强的劳动合同
    

大强被解雇后,却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当时,劳动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与大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大强赔偿金。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同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条件,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发生。而且,大强认可其在劳动场所搂抱女员工的事实。


大强在治安调解协议中已经明确同意由公司将其开除,作为其免除行政处罚,获得小芳谅解的条件。其应当遵守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公司根据大强的意思表示,配合派出所履行治安调解协议载明的内容,解除与大强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大强为了免除法律责任同意被解雇,事后又反悔,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

同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公司根据治安调解协议

解除与大强的劳动合同

属于合法解除

无需向大强支付赔偿金

普法君想说

在现实中

许多人遭遇了职场性骚扰

出于“人言可畏”的担忧

或迫于对方的权力

从而选择沉默甚至离职

有些女员工更是因为认识偏差

受到性骚扰却浑然不觉


面对性骚扰

千万别害怕、胆怯

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更要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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