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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跟公职人员偷情索要补偿,得手20万后继续举报致后者自杀,被判敲诈勒索罪-贵阳民商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5-31 09:24:3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2次
2019年11月4日晚,时任十堰市纪委干部的代某被妻子发现失联。5天后,代某尸体从河中被打捞出,经鉴定为溺水身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代某情人王某敲诈勒索案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代某自杀背后的隐情。
王某是代某的同学兼邻居,而代某人生的滑铁卢,就是从婚外情被撞破开始。

出差提前回家的王某丈夫撞见了妻子出轨后倍感侮辱,果断提出离婚。失去婚姻的王某要求代某给予40万元“补偿”。

代某支付20万元后,王某丈夫还是向纪委实名举报了他。极爱面子的代某选择跳河自杀。而王某因敲诈勒索行为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缓刑。

3月15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王某所在的公司,证实王某目前在公司正常工作,但其未对此案进行回应。


干部与情人偷情,被情人的丈夫发现

代某原系十堰市一名纪委干部,时年43岁的王某是他大学同学,两人还是邻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

在王某的供述里,她对代某的评价非常高,“他是个农村家的孩子一步一步走到今天,没有任何背景,他是很不容易的,在我们同学之间仕途是最好的一个”。

王某的丈夫刘某平时应酬多,王某在2015年开始和代某有了暧昧关系。

到了2018年,代某女儿面临高考,他妻子在外租房陪读,于是独自在家居住的代某和王某开始了密切交往,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这段婚外情,代某非常谨慎。“代某说QQ聊不方便,电脑上会有记录,他还专门叮嘱我,及时把聊天都删除,所以我养成了删信息的习惯。”王某供述称。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和代某在确定情人关系后,代某利用王某的丈夫刘某出差之际,在王某家中与其私会。

2019年9月21日,王某的丈夫刘某去外地出差了,按照计划将于9月28日回来。同年9月27日晚,代某来到王某家中相会。王某的供述称,代某把刘某的朋友圈截图发给她,证明刘某在外地出差。

“代某一直很关注刘某是否出差、是否在家,有过几次代某通过刘某的朋友圈获知刘某在外地,晚上敲过几次我家的门,我这次是因为喝醉了酒才让他过来。”

当晚22点左右,王某洗漱完了系着浴巾躺在床上了,代某在卧室的卫生间洗澡。就在此时王某的电话响了,刘某提前结束了出差返回十堰,因为大门反锁正站在门外,让她开门。

刘某的证言显示,当时王某穿着浴巾把大门打开了,进门换鞋的时候,他看见门口有一双男式的棕色皮鞋,怀疑家里有人,推开卧室的卫生间大门后,看见门后是代某。

“代某说他错了,王某说事情就是这样的,问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提出先要离婚,然后报警。代某拉着我说不能报警,还说一报警所有人都完了,大冢都有家庭,也都是公职人员,以后都无法做人,都没有脸面了。”

判决书显示,刘某用手机进行录音,接着向王某提出离婚并发生争执。期间,代某提出赔钱私了,被刘某当场拒绝,后刘某离家在宾馆住宿。
给情人20万后,却遭遇情人丈夫举报

2019年9月30日,王某和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在两人离婚前,最糟心的却是代某。

一方面,代某不断遭受来自王某的威胁。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28日16时35分,王某在电话中向代某索要50万元,代某同意给30万元,最终二人商定40万元,付款方式为先付20万元,余款20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

次日,王某多次给代某发送如“不要耍我,中午一点之前把昨天约定的事情解决了,我不想走极端”、“我可以一分都不要,但是你必须在假期结束前也离婚,要不就兑现约定余下的三月内完成”等具有威胁内容的短信。
代某因害怕被举报,被迫通过其堂弟给王某转账20万元。

这笔钱的用途,王某这样辩解。“我让代某给我一笔钱,以这个为筹码给刘某谈,不让刘某破坏代某的家庭。我是在为代某考虑,刘某肯定会报复代某,代某的前途肯定保不住,但这样可以让代某保住自己的家庭。”

另一方面,代某因担心刘某将事情捅到单位去,找亲戚朋友帮忙居间斡旋调解,没想到这件事惹怒了刘某。

“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代某的朋友,想和我见面谈谈如何解决代某和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我当时很气愤,质问对方凭什么跟我谈,没什么可谈的,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

刘某称,挂了电话之后,他又给王某打了个电话。“我说代某竟然找别人谈她和代某之间的事,代某是不是疯了,这种事竟然还告诉别人。”

离婚后,王某果然向刘某提了一个要求,不要破坏代某的家庭。

刘某称,代某赔偿多少钱与他无关,但他同意了不破坏代某的家庭。“我自己的家庭被拆散了,我和王某都不敢告诉孩子,代某的家庭和孩子是无辜的,不去伤害、破坏他的家庭是情理之中的事,所以我才答应了。”

但是刘某在办理离婚半个月后,2019年10月14日,刘某将代某和其妻子王某有婚外情的经过举报至十堰市纪委。

“我作为一个男子,代某把我的家庭破坏了,我不可能让他工作和家庭都不受影响。”
前途毁了跳河自杀,多人证明“爱面子”

在刘某看来,代某这个人爱面子,甚至面子大于天。

这一点,代某的亲戚也予以证实,代某很爱面子,怕这个事情闹到单位去丢人。

代某一直告诉朋友和亲戚的说辞都是“女同学身体不舒服,让我过去看看”、“去女同学家中喝茶,刚坐了两分钟,她老公回来了”、“他们夫妻两一唱一和,是在套笼子”......

尽管代某想尽办法不让事情影响扩大,在刘某举报后,事情还是闹开了。

王某的供述称,这件事让代某“仕途废了”。“出这个事后,我听说代某的领导找他谈话,本来要提拔他也黄了。”王某说。

代某的堂哥说,2019年11月2日,在二人最后一次吃饭时,代某称单位领导已经找他谈过话了,单位上没说要处理他,就是说要把他调离纪检,让他自己选择别的市直单位。

一番打击之下,代某走上了绝路

2019年11月4日8时37分,代某给王某、刘某发送了临终短信:“刘某、王某你们也太可耻了,设笼子恐吓、要挟、敲诈勒索没完没了,法律会为我主持公道的。”

当晚9时,代某的妻子因代某失联报警,代某堂弟通过短信询问王某是否知道代某下落,并称代某已失联可能出现意外,王某遂将代某临终前所发的短信转发给代某堂弟。

2019年11月5日凌晨,代某的私家车在郧阳区沧浪州大桥处被发现,2019年11月9日,渔民在汉江河水域郧阳区打捞出代某的尸体。经鉴定,代某系溺水死亡。

2020年10月23日,王某书面承诺不论其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还是无罪,被判处实刑还是缓刑,其都愿意向代某家属补偿10万元。

法院:敲诈勒索与自杀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王某对代某的敲诈勒索,与代某自杀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

判决书对此作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王某因其和代某私情败露导致家庭破裂后,产生敲诈勒索代某的犯意,其利用代某害怕被举报后会导致家庭、工作和社会地位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心理,最终逼迫代某答应给其4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王某实际收到20万元,剩余20万元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继续在实施敲诈勒索,故应以其实际收到的20万元认定犯罪金额。

代某在和王某谈妥赔偿40万元后,以为事态已经得到控制时,证人证言证实代某所表现出的是一种解脱、放松的态度,并未表现出愤怒、抱怨等过激言行。

代某被刘某举报后自杀,但刘某举报代某的目的是为了让代某对其违纪行为必须受到单位处分,并非为了实现索要财物等非法目的。

综上,王某向某索要40万元不会必然导致代某自杀的结局。王某对代某的敲诈勒索行为与代某的自杀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以上转自潇湘晨报)

法律评析

1、刘某举报代某,致其自杀,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显然不构成。根据《刑法》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举报他人违法违纪,不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即使造成了被举报人畏惧上级的查处、社会上的不良影响而自杀,也不会构成敲诈勒索。

2、刘某发现妻子跟人私通而索要补偿,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个人认为,一夫一妻制下,夫妻双方都有忠诚义务,这也有意味着,一方婚内与他人通奸的话,就是侵犯了婚姻对方的性专属权。理论上如此,但量化到经济补偿,至今未见司法实践。从社会角度上看,与他们的婚姻对象通奸,俗称给人戴了“绿帽子”,也会给家庭生活、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影响和伤害的。基于以上的法律理论和社会影响考虑,请求跟自己配偶通奸的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具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呢?因此,向跟自己配偶通奸的对方补偿,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是有争议的。

3、已经支付完毕的私通“补偿费”,是否还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其编写的《民事法律文件解读》中认为,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在某明星“小三”索要得手的上千万元的分手补偿费、封口费,法院只认定了“双方关系破裂后.....”之后的索要、胁迫金额,至于双方协商后明星支付的前期补偿费等,都是不认定成敲诈情节。事后,有普法文章解读到,之前的上千万分手费等,已经支付完毕双方均无异议也无纠纷,在敲诈勒索案中,已经不具有现实紧迫性。


为什么说这个案件,比女辅警案更加跌宕?是因为,其不仅有具有女辅警完全类似的双方已经处理完补偿费事宜后被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节,更有是通奸对方举报造成一方自杀的情节。对于裁判结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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