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花费几十元,就能在网上谈一场“甜甜的恋爱”,可以陪你聊天、打游戏、写作业,甚至还能哄你入睡、叫你起床,听到这里你是否感到心动?
曾经,网络打破了空间与距离的约束,“网恋”作为一种附加在虚拟空间上的恋爱交友形式受到了网络男女的喜爱,现如今,“虚拟恋人”这种有偿的情感服务项目又再一次火爆网络。不少年轻人通过购买服务寻求情感的慰藉与压力的释放,但在享受限时“甜蜜”的背后,“温柔的陷阱”也可能潜藏其中。记者在网购平台上进行搜索,发现直接打入“虚拟恋人”时并不会出现相关“商品”,但是搜索“虚拟”“陪伴”“哄睡”等关键词时,相关链接就会一一呈现。
点进链接,有的商家并不会在商品界面进行过多介绍,有意购买者需要通过客服对话进行具体询问,也有商家直接在详情页面明码标价。从文字、语音到连麦,从10多分钟到包天包月,从几十到几万,从盲盒到镇店、首席,各种类型满足不同顾客的多样需求。记者看到,只需花费50元,就能获得半小时“恋爱体验”。
而评论区也是好评不断,“帮助解决了我的烦恼”“很治愈的一次哄睡服务”“跟我聊了很多”“这几天的不开心一扫而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法律社会学教授易益典分析:“当代年轻人工作、时间、性格上的限制为社交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化与封闭性影响了真实的交流,而情感的需求、压力的释放又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虚拟恋人’这种商品化的情感抚慰形式出现也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法无禁止即可为,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提供包括陪伴聊天、陪玩游戏、温柔哄睡等形式的虚拟服务,因此这项服务并不违法。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宏伟律师同样认为,在法律上对于“虚拟恋人”业务不应过于苛责。“从提供的业务范围来看,聊天、陪玩这些服务似乎以前就有,倘若一方单纯的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并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之嫌,本身也无可厚非。”对此,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却给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虚拟恋人服务在民法上来看是一种服务合同或契约关系,但这并非是有效的合同,理由是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抛开男女朋友的噱头而言,就服务内容本身来说并未违反公序良俗,但男女朋友的身份关系是不能用来买卖的,因此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这项充满争议的新型服务究竟是否合法?易益典教授认为,就像一把刀作为商品来说本身不一定存在问题,但是拿着刀去伤人就一定违法一样,“虚拟恋人”单纯的情感交流本身不一定存在问题,但是有心人士从中“借题发挥”就存在违法的隐患。
王凡律师指出,消费者在与虚拟恋人聊天过程中可能会透露个人隐私,虚拟恋人从业者在应聘时也会将照片、个人信息等提供给店家,这就存在着私密信息泄露的风险。除此外,如果店家利用提供虚拟恋人服务为名,传播淫秽物品、提供色情服务等行为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长期点单的情感交流下,工作关系也很容易转变为私人关系,“虚拟恋人”也可能假戏真做,由情感纠纷引发的财务纠纷也时有发生。倘若虚拟恋人与真实恋人之间的界限存在模糊界定,这项服务背后的法律问题又该如何看待?
陈宏伟律师指出,“虚拟恋人”的本意是花钱购买服务,而“网恋”则是基于情感逐步发展成了恋人。“如若由虚拟恋人转变成网恋关系,涉及的转账等交易就应当区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因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因为后期成为了恋人而主张返还。”王凡律师也指出,倘若虚拟恋人服务中存在私下转账的个人行为,如果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字,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发生纠纷时则无法主张归还。虚拟恋人作为一种舒缓压力、排遣心情的手段有着一定的效果,但是倘若遭到不法分子的不当利用,骗财又骗色就显得得不偿失。现如今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对于有情感需求但是又存在社交障碍的当代年轻人来说,“虚拟恋人”无疑提供了倾诉与陪伴的窗口,但是作为一项新兴行业,倘若监管不当就容易“剑走偏锋”。
“面对虚拟恋人所扮演的完美恋爱形象,如果消费者过于沉迷、难以自拔,最后发现虚拟恋人爱的只是自己的钱,心理上的打击不言而喻,甚至可能对其融入现实社会造成影响。”王凡律师说道。“虽然有需求就有市场,在不违反法律道德的基础下,‘虚拟恋人’从个人需求的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却存在局限性。”易益典认为,模式化、商品化的短暂情感沟通可能会导致年轻人更加害怕进入真实的婚姻恋爱关系,进而对人类的发展造成新的挑战。针对这样一块“灰色地带”,应该如何在发挥价值的同时规避潜在的风险?易益典指出,首先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来说,就应该规范自己的运作方式。“商家要明确除了本身的服务项目以外不涉及到其他的财务往来,杜绝违反自身从业规范的行为。”同时,易益典提到,监管部门应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服务的边界进行把控,同时强化过程监管,达到一定的投诉量时进行限制或终止。“面对虚拟恋人行业的兴起,有关部门的制度建立也应及时跟上。网络平台以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不能让虚拟恋人服务平台成为滋生涉黄、诈骗、泄露隐私等违法犯罪问题的温床。”王凡律师建议到,要合理地限制、监管未成年人从事虚拟恋人行业,比如可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署承诺书,知晓该未成年人从事该行业并承诺对其进行监管。“我们应当正视虚拟恋人服务所带来的积极影响,认识到虚拟与现实的区别,理性地去追求爱情,尽可能杜绝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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