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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遭男领导酒后“猥亵”,事后又被公司解聘!-贵阳纠纷律师
27岁的江苏徐州小伙李*
在一个多月前入职了一家工程公司,原本将开启一段全新职场生活。然而5月9日晚的那次遭遇,将一切都打乱了...
小伙称遭男性上级猥亵
对方辩称“可能有身体接触”
今年4月19日,李*入职江苏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工作认真,李*很快被安排到了杜某某负责的工程部锻炼。
5月9日晚上,李*陪杜某某参加聚餐,席间多人均饮了酒。散席后,李*骑电动车将杜某某送到小区。当时杜某某以“刚刚搬完家,参观一下新家”为由,邀请李*到家里坐坐。
李*称,在客厅沙发上,他先后三次被杜某某扑倒,期间他的面部、胸部、腹部、背部等处均遭遇了强吻等方式侵犯,因其剧烈反抗,才迫使杜某某放弃进一步的侵犯。
李*报警后,徐州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杜某某猥亵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而对于李*的说法,杜某某的朋友张先生9日却回应记者称,当晚并没有发生“猥亵事件”。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当晚喝了不少酒,被李*送回家后又喝了一些啤酒,导致其神志意识不清。李*在杜某某家中待了约半小时后,两人一起下楼,随后李*就自行离开了。
对于派出所以“猥亵”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张先生表示杜某某“可能因为醉酒原因,产生了身体上的接触,但绝对不是猥亵”。目前,杜某某正准备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因“猥亵”被警方行拘
小伙因“无法胜任”被公司解聘
李*告诉记者,事发后,公司安排他休息一天。他的肩部、腹部多处瘀伤,胸部、后背有疼痛感。事发曾到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找心理医生就诊。
至今,李*都未将自己的遭遇告诉家人及在外地工作的女友。事发后,公司负责人曾承诺会调查此事,他的岗位也调回了董事长助理。5月20日前后,李*意外得知,杜某某行政拘留期满后,已经到了公司正常上班。
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谁知5月31日,李*突然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门的通知,称因“无法胜任”现有岗位,他的两个月试用期终止,予以解聘。“我是一名受害者,公司承诺还我的公道,难道就是把我解聘,而让施害者毫无影响的正常上班?”李*表示,下一步他将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法胜任”是劳动纠纷难点
男性被“猥亵”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该公司人事部刘姓负责人表示,公司对李*作出解聘的处理意见,是因为“公司认为李*不能胜任现有岗位的工作要求”,不过,该负责人承认,李*在试用期内“未发现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未出现任何达不到公司考核任务指标的情况”。
对于杜某某的情况,刘姓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仍在调查中,在调查结果出来前,不会对其作出处理,杜某某目前是正常在岗状态。至于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书,只能作为公司调查依据之一,而不能以此作为公司的处理处罚依据。对于李*的遭遇,江苏永*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规定简单,但是“不能胜任工作”却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难点所在。基于我国法律,未对不能胜任工作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明确且细化的规定,为裁审机构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于“猥亵事件”,张*律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这样就将男性也包括进来,一旦男性遭到猥亵,对作案人的惩处也就有了法律依据。受传统观念影响,受侵害男性一般不愿把自己脆弱的一面暴露人前,加之恐惧、羞耻等原因,一些受侵害男性只会选择把灰暗的经历埋在心底。嫌疑人在猥亵他人时,在动机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如果在实际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的后果时,也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维权时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单独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损害赔偿。
微信公众号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问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点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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