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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爱情保险”遭拒赔?济南一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履约!--贵阳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6-16 10:07:0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买一份爱情保险,如果三年之内不离婚就能得到赔付?这不是开玩笑,而是真实发生了。近日,购买了爱情保险的徐某,因没能如约拿到赔付金额,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付。
买一份爱情保险,三年不离婚就可得到赔付
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是一份“附加婚姻津贴保险”。充满浪漫气息的粉色保险凭证上写着“爱情保险”四个大字,另外还有一句浪漫的宣言:“我用誓言将你我的爱锁进保险箱。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但是对我而言,你是全世界。”

该保险起止日期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徐某购买的这份爱情保险,如果在保期内主险没有出过险,而且保期内与保险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续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万余元赔付。

然而,合同到期后,徐某却没有如愿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多次沟通未果后,徐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约定。
伴侣不能到庭是否有隐情?法院查明双方曾起诉但未离婚
近日,济南市高新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法庭上,徐某出示了结婚证原件,称其伴侣有事不能到庭。然而,保险公司却辩称,徐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那么真相如何,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是否另有隐情?
为落实真相,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调解员第一时间连线了原告徐某与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济宁市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答复称原告徐某于2018年曾到法院起诉离婚,难道原告徐某的婚姻关系真的解除了?
带着这个疑问,调解员调取了济南市某法院的案件判决生效证明显示,法院经审理判定不准徐某与伴侣离婚且双方均未上诉。因此,徐某的婚姻关系并未结束。
法官十分钟结束庭审,保险公司全额将保险金打给原告
在案情清楚证据充分而某保险公司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速裁团队法官快刀斩乱麻,10分钟结束庭审,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履约。保险公司接到速裁判决书时当即表示履行,全额将保险金打款至徐某名下。
法官提醒,购买爱情保险,是对婚姻的美好寄托,但幸福婚姻生活并不是靠冰冷的条款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更应该依靠的是夫妻之间的尊重、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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