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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的流浪烈犬咬伤他人,救助人喊冤:凭啥让我赔?法院理由是……-贵阳民事律师
流浪动物是城市的“特殊居民”,
他们或走丢,或被遗弃。
为了让这些流浪动物
能够重新获得家的温暖,
申城经常举办宠物领养日等公益活动。
尽管这是一项善举,
但如果没有管理好等待领养的流浪动物,
也会给救助人带来不小的麻烦。
救助人杨*云就因为救助的流浪犬伤人,
而被伤者告上了法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杨*云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5万余元。
她不服上诉,
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宠物领养日里烈犬行凶
冯*是一个热爱小动物的姑娘,她不但在家饲养了宠物狗,还喜欢参加一些宠物领养日活动,与小动物一起玩耍。2019年5月18日,冯*带着宠物狗“朵朵”到达世纪汇广场,参加上海领养日活动。
冯*回忆,当时她在指定地点,等候主办方人员时,有一只100多斤、体型硕大、未带头套、口罩的罗威纳烈犬走向“朵朵”,并突然扑来。她见状立刻弯腰去抱朵朵,刚起半身,罗威纳烈犬猛地把她和朵朵扑飞出原地3米之远,并将她与朵朵咬伤。
“被这只大狗咬伤后,我才知道它没有办过犬证,也没有注射过疫苗。”冯*的右腿被咬了好几口。随后,冯*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等。因为伤口感染,她不得不入院治疗。司法鉴定的结果为,冯*被狗咬伤致右下肢多处皮肤破损、继发伤口感染,未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冯*后来得知这条肇事犬是由杨*云救助。她认为,杨*云疏于管理饲养的动物,不遵守相关规定,使她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冯*将吴小云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杨*云赔偿医疗费、预估整容费、交通费13,209.51元、误工费、衣物损失、照顾朵朵的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救助人:非犬主不承担责任
对于自己成为了被告,救助人杨*云也感到十分委屈。她表示自己并非肇事的这条罗威纳烈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她解释道,这条罗威纳烈犬有伤残,自己救助后一直放在流浪狗基地,在知晓上海领养日举办公益活动后报名参加,希望有人领养能领养狗狗,给它一个家。活动当日,她因参加考试没有时间,遂委托朋友从基地将罗威纳烈犬领出来后交给上海领养日活动义工,杨*云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其不在现场时该犬造成的损害责任。
对于狗狗伤人的过程,杨*云认为冯*也有不妥当的举动。“冯*在罗威纳烈犬扑向朵朵时,弯腰去抱朵朵的动作具有危险性,其疏于对自己的保护,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杨*云说。
同时,杨*云认为,上海领养日将活动展台搭建在世纪汇,且展台背景板上印制了世纪汇字样及标志,世纪汇属活动场地提供方及主办方之一,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世纪汇广场表示,本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损害责任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广场方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因上海领养日是公益组织,广场方免费提供了场地,且冯*受伤与广场方的场地管理责任无因果关系,应由杨*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救助人负有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烈性犬包括罗威纳犬,杨*云辩称非罗威纳犬的饲养人,救助后放在流浪狗基地饲养,没有违反个人饲养烈性犬的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即便如杨*云所述救助后委托流浪狗基地饲养,但本案致人损害事实并非发生在流浪狗基地,杨*云从流浪狗基地接犬参加上海宠物领养日活动的行为意味着其有义务控制该犬,以避免危险的发生。
杨*云继而辩称已将罗威纳犬交给上海领养日的义工,上海领养日作为实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然其无法提供相关的组织信息,故本案中法院对这一意见难以采纳。法院表示杨*云若发现新证据能够确认相应的管理人,可另行寻求救济。
法院指出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冯*过错的存在与否不影响杨*云责任的承担,况且杨*云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杨*云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同时,杨*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场方为主办方,且冯*受伤系被罗威纳犬咬伤所致,与广场方作为场地提供者负有的相关安全义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广场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杨*云赔偿冯*各项经济损失56609元。
杨*云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冯*放弃了对物损费200元的主张,故近日二审法院判决将赔偿金额调整变更为56409元,同时维持了其余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