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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双11”大促:上班时上网购物被开除,合法吗?-贵阳律师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6-22 11:34:52
分类: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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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今年5月2日的公司制度大检查中,发现员工李女士不仅安装了用于淘宝的“阿里旺旺”软件,而且公司防火墙访问记录显示,她从去年12月1日至今年4月22日之间,累计点击淘宝11550次,且今年1月至4月,还有388次视频点击量。公司称,最为严重的一次,是今年3月18日下午2时33分,李女士“访问视频的行为导致公司网络系统瘫痪,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对这样的处理,李女士很不满。但申请仲裁和上诉法院后,她的请求均未获得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经济补偿。但是员工的违纪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来说,员工初次在上班时间网购,还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进行提醒、教育,但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女士的违纪情节比较严重。她不但在上班时间多次浏览淘宝网站、PPS视频,上网购物,还擅自安装软件,导致公司网络堵塞、中断。另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法院最后认定:李女士未经允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她主张其浏览网站、视频以及上网购物的行为不属于谋取私利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无独有偶。小李就是因为去年“双十一”上班的时候疯狂购物,结果被公司发现,没商量,开掉了。因为公司曾经三令五申,不准在上班时间网购,否则就要开除。而在之前,他偷偷多次网购。事发后第二天,公司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因小李在上班期间用单位电脑多次浏览淘宝网、并观看视频网站、安装购物软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李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结果败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平等,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小李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公司应当注意:制定规章制度时需经过民主程序,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后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并且劳动者的行为要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通知工会,并保存劳动者违纪的相关证据。公司解除劳动者的行为,败诉率还是比较高的,因此一定要注意法律风险。员工应当注意:当你遭到公司辞退的时候,要注意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如果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公司有没有告诉过你,你的行为有没有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等等。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法务之家、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