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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贵阳民事律师
职工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4年6月至某设备公司工作。2017年5月18日7时20分,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某设备公司委派单位员工周某、吕某对王某进行探望,并告知其及时向公司提供材料以便单位申报工伤。但王某既未向单位提供工伤申报材料亦未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2019年4月30日,王某迳行申请仲裁,要求某设备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未予受理,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设备公司已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在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公司亦委派工作人员探望王某并向其告知工伤申报事宜,但王某一直未向公司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申报工伤所需材料,以致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同时,即便某设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期限,但是王某亦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以其本人名义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王某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工伤申报期限超过,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责任在于王某本人,故其要求某设备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其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期限,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救治伤者、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提醒受伤职工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既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之内以自己名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警示劳动者应主动积极地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