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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裔外教奸杀女大学生,外籍人士在国内犯罪按哪国法律判刑?-贵阳民商事律师
宁波工*学院非裔教师以学做中国菜为由在6月14日将一女同学骗到小树林,威逼利诱未果后强奸了女学生,遭女学生激烈反抗恼羞成怒,竟丧心病狂抽刀在女生脸上割了几十道口子,后又拿刀砍了女生脖子,脖子大动脉被砍断。
据了解,受害者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得过国家奖学金,不料却在异地他乡遭此厄运。家人听到消息后晕倒崩溃。直到6月18号由于家长举遗像在学校门口发单页,事件才通过网络发酵出来。
目前凶手已经被警方逮捕,对于这名黑人外教如此恶劣的杀人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显然,凶手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强,杀人情节恶劣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范畴。依法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些人会问,凶手身为外籍人士,是否可以用中国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国籍是否会成为他逃脱制裁的因素?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国际法有属地管辖权,只要不享受豁免权,可以对本国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实施管辖权。无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只要在中国犯罪,就应该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
按照法律管辖权的国际惯例,无论是谁的‘说情’都没有意义。中国的司法主权没有让步空间,悲情不能成为外国政府干预中国司法的借口。
因此本案可以完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进行判决。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外国人在国内犯罪被判处死刑并非没有先例,外国籍的身份可能会成为量刑的一个考虑因素,但是不会是影响力强的因素,相信最后本案会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
从网上的信息我们还了解到,这名黑人外教*来自美国,2014年年末在宁波英孚教少儿英语,2016年在宁波工*学院国交学院任教,他还在中国娶妻生子,婚内出轨,多次在课堂上攻击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被学生投诉好几届后,从一个学院转到另一个学院。在杀害女孩之前,加过很多女学生微信聊骚女生,有多次骚扰该校女生的前科,在校生很多女生怕上他的课。
如此道德败坏没有师德的人怎么能成为外教?对此,受害人家属也对学校提出了疑问:校方聘请外教是否审查过教师资格?核查是否有犯罪记录?
希望外教问题可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注,这不是外教问题的第一起案件也不会是最后一起案件。如果此类问题一直得不到重视,就会有更多变本加厉的猖狂犯罪发生。
在这起事件中,学校有些人员的操作令人大失所望目瞪口呆。希望在处理这类涉外案件时学校和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不要“和稀泥”掩盖事实。要知道,外教杀人即使地点不在校内,学校最起码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况且对于外教资质的审核是否有严格把关,学校目前还没有对此作出回应。案件还在审理,等待一个公正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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