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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四岁男童遭邻家的狗咬伤毁容,邻居辩称:狗被绳链拴住了!法院判了-贵阳民商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6-25 09:26:0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四岁男童在家附近玩耍时,被邻居家饲养的犬只咬伤头面部及四肢,后经鉴定构成伤残,然而对于赔偿事宜两家人却始终协商不成,无奈之下,男童父亲将邻居告上法庭。

 

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邻居家饲养动物管理不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先生一家与刘先生夫妇借住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先丰村某平房内,两家人是邻居。

 

2020年1月28日13时许,张先生的儿子在自家住房西侧玩耍时被脱逃的黄色犬只咬伤,伤后即被送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第九人民医院等就医治疗。

 

2020年8月31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张先生的儿子被狗咬伤致头面部撕裂伤,右侧面神经断裂,四肢撕裂伤等,经行手术对症治疗,面部存在瘢痕,上唇尖部不对称,厚薄不均,构成伤残。

 

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取得一致意见,张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刘先生夫妇认可饲养的黄色犬只咬伤张先生的儿子属实。

 

但两人辩称,饲养的犬只当时关在狗笼里并有绳链拴住,狗笼又放在关门的小屋内。因张先生的儿子挑逗犬只才导致脱逃并致伤其儿子。事发前,两人曾多次告知他们,不要到养犬区域挑逗犬只,但没能引起他们的重视;事发时,刘先生本人也尽力营救孩子,并在事发后为受伤的孩子垫付了23000元医疗费。

 

刘先生夫妇认为,由于张先生的儿子挑逗犬只,并且张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由双方分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因目前两人经济困难,只能再赔偿原告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夫妇饲养的犬只逃离圈养区域咬伤张先生儿子头面部及肢体的事实已由张先生提交的公安机关询问刘先生等人的笔录,庭审中刘先生夫妇的自认等证据佐证。刘先生夫妇存在饲养动物管理不当的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先生夫妇认为张先生儿子挑逗犬只造成犬只逃离圈养区域,要求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辩称意见,因刘先生夫妇未能提交相应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先生儿子挑逗犬只造成犬只脱逃的事实,故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作为监护人不存在过错,故两被告要求原告监护人分担责任的辩称意见也不采信。据此,判决刘先生夫妇赔偿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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