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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上透明玻璃门缝3针!商场说只赔消费券?律师分析这操作行不行-贵阳法务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6-25 10:14:2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逛商场时一头撞上玻璃门

结果牙齿磕坏、嘴唇撕裂

 

据网友@右右***描述,6月14日,他们一家去杭州萧山万象汇,在地下车库停好车后,她带儿子先走进那扇门,丈夫停好车想跟着走进去时,却直接撞在了玻璃门上!结果,丈夫受伤不轻,上唇缝了三针,牙齿也撞掉半颗,后期还要做牙套。

 

更糟心的是,商场虽然同意补偿医药费,但只愿意提供商场的消费券,不愿意补偿现金。双方协商未果,警察建议去矛盾调解中心协调,之后,就没了结果。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有人表示

走路撞到玻璃门上,

不管是正常走路还是在玩手机,

都是自己的问题和责任

门上有“推”“拉”等标识,

主要还是自己太不小心。

也有很多网友表示,

不能以个人经验揣度他人

且商场作为公共场所,

有责任和义务明确标识出

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

而且不少网友表示,

自己也曾有过类似的经历。

 那么,本事件中

商场是否应该赔偿呢?

本答应了赔偿却只愿意赔消费券,

这个操作合理吗?

作为公共场所,

是否有义务设置明显标识出

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呢?

 

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商场应该赔偿。“商场作为其经营者,在安装玻璃门时应充分考虑其易发生危险,但未在玻璃上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在该玻璃附近设置相关的提示标志,故商场没有做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伤男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律师指出,就本案而言,他倾向于认为顾客应承担主要责任,商场经营者承担次要责任“顾客未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者均应就伤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就造成顾客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来看,前者过错大于后者过错。”

 

*律师也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伤男子事发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或者采取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但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商场用消费券赔偿的做法,*律师表示这是不合理的。由于国内医院收取医药费,通常采用收取人民币的形式,既然商场答应补偿医药费,也应当向受伤男子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以实现补偿医药费的初衷。“如果用消费券代替人民币,这是否意味着让受伤男子自己拿着消费券去卖钱?等于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受伤男子,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此,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慧律师也认为这个操作太离谱了!赔偿消费券等同消费绑架,这哪是赔偿?很多消费券对不需要消费的人来说就是废纸!

 

商场是否有义务作出明显标识?*律师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其过错的举证上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即经营人举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对场所内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地方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及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免责。因此作为公共场所,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作出标识。

 

*华律师也表示:“商场系公共场所,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商场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商场内的易造成顾客或他人撞伤的透明玻璃,应给予必要的提示提醒”但他同时也强调,顾客对于自己的安全也应负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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