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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份遗嘱“打架”,妻子和父母无所适从,法官:重新分配遗产-贵阳侵权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6-29 09:14:3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家住洪山区的王先生离世后留下了三份不同内容遗嘱,王先生的妻子和父母拿着这三份遗嘱无所适从,双方闹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裁决。法院判决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呢?经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综合考虑王先生生前遗愿,以及他对父母和子女的扶养义务,依法对王先生的遗产重新作出了分配。判决后,王先生的妻子和父母均服判。

 

 

男子留下三份遗嘱打架

 

 

200110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两人收养了一个女儿作为养女。20204月,王先生因病去世。未料,王先生父母和李女士却因王先生生前留下的遗嘱产生了纠纷。原来,王先生生前先后立下了三份遗嘱,且三份内容相互打架

王先生的父母手上拿着的一份是王先生在2018年手写且签了字的遗嘱,这份遗嘱载明,王先生过世后,所有的财产(含不动产)由其父母继承。

李女士持有两份遗嘱,一份王先生自己手写的遗嘱,另一份则是一段视频。手写遗嘱是王先生在2017年写的,这份遗嘱表示,将按照夫妻协议中归自己所有的那套住房,作为遗产留给女儿。视频遗嘱则是王先生在2019年年底录制的,在视频中,王先生说,自己过世后,公积金、养老金、抚恤金都留给养女作为教育基金,房产由父母、女儿和配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持有四分之一份额。王先生父母和李女士面对王先生留下的三份遗嘱,感到无所适从,都认为应该履行自己手上那份遗嘱,双方始终谈不拢。

 

 

法官综合考虑重新分配遗产

 

20211月,王先生的父母将李女士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以他们手中的遗嘱为准,判决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公积金都归自己所有。

李女士认为,无论是依据遗嘱还是法律,王先生的房子和公积金、养老金等遗产,自己的女儿都有份额继承。法庭上,王先生的父母说,儿子和李女士分居多年,收养的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双方早就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各自独立。且王先生多年来一直与父母居住,生病期间也主要是父母在照料,所以王先生2018年的遗嘱才是真实有效的。对此,李女士表示,2013年她与王先生达成了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约定,两人婚内的两套房产,一套归李女士所有,另外一套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配合李女士办理收养女儿的手续,李女士承诺对王先生的其他财产不再参与分配。对于协议中约定归王先生的房产,她可以不再主张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剥夺女儿对王先生财产的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生前曾立下的3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既有自书遗嘱,也有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单从时间上看,王先生的视频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但是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王先生的最后一份遗嘱因为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法律还规定,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王先生2018年立下的第二份自书遗嘱,因没有为女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2017年的第一份遗嘱,因为王先生后面又作出两份与此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所以第一份遗嘱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三份遗嘱实则无效。鉴于此,法院最终综合考虑王先生的生前遗愿,以及他对父母和子女的扶养义务,对王先生的财产重新作出分配。今年4月,法院判决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和17万余元公积金,由其父母和女儿三人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王先生的父母和李女士均未上诉。

家住洪山区的王先生离世后留下了三份不同内容遗嘱,王先生的妻子和父母拿着这三份遗嘱无所适从,双方闹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裁决。法院判决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呢?经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综合考虑王先生生前遗愿,以及他对父母和子女的扶养义务,依法对王先生的遗产重新作出了分配。判决后,王先生的妻子和父母均服判。

 

 

男子留下三份遗嘱打架

 

 

200110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两人收养了一个女儿作为养女。20204月,王先生因病去世。未料,王先生父母和李女士却因王先生生前留下的遗嘱产生了纠纷。原来,王先生生前先后立下了三份遗嘱,且三份内容相互打架

王先生的父母手上拿着的一份是王先生在2018年手写且签了字的遗嘱,这份遗嘱载明,王先生过世后,所有的财产(含不动产)由其父母继承。

李女士持有两份遗嘱,一份王先生自己手写的遗嘱,另一份则是一段视频。手写遗嘱是王先生在2017年写的,这份遗嘱表示,将按照夫妻协议中归自己所有的那套住房,作为遗产留给女儿。视频遗嘱则是王先生在2019年年底录制的,在视频中,王先生说,自己过世后,公积金、养老金、抚恤金都留给养女作为教育基金,房产由父母、女儿和配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持有四分之一份额。王先生父母和李女士面对王先生留下的三份遗嘱,感到无所适从,都认为应该履行自己手上那份遗嘱,双方始终谈不拢。

 

 

法官综合考虑重新分配遗产

 

20211月,王先生的父母将李女士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以他们手中的遗嘱为准,判决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公积金都归自己所有。

李女士认为,无论是依据遗嘱还是法律,王先生的房子和公积金、养老金等遗产,自己的女儿都有份额继承。法庭上,王先生的父母说,儿子和李女士分居多年,收养的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双方早就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各自独立。且王先生多年来一直与父母居住,生病期间也主要是父母在照料,所以王先生2018年的遗嘱才是真实有效的。对此,李女士表示,2013年她与王先生达成了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约定,两人婚内的两套房产,一套归李女士所有,另外一套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配合李女士办理收养女儿的手续,李女士承诺对王先生的其他财产不再参与分配。对于协议中约定归王先生的房产,她可以不再主张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剥夺女儿对王先生财产的继承权。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生前曾立下的3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既有自书遗嘱,也有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单从时间上看,王先生的视频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但是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王先生的最后一份遗嘱因为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法律还规定,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王先生2018年立下的第二份自书遗嘱,因没有为女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2017年的第一份遗嘱,因为王先生后面又作出两份与此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所以第一份遗嘱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三份遗嘱实则无效。鉴于此,法院最终综合考虑王先生的生前遗愿,以及他对父母和子女的扶养义务,对王先生的财产重新作出分配。今年4月,法院判决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和17万余元公积金,由其父母和女儿三人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王先生的父母和李女士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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