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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尽孝为母奔丧怎么就……-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
年初伊始,上海二中院曾官宣一起“为父奔丧被辞退”案,引发社会热议。几个月后,我们又受理了一起为母奔丧被辞退的案件,本以为是“为父奔丧被辞退”案的翻版,可经过仔细的查阅卷宗后,却发现同是“奔丧”,两案的情况却不尽相同。那么同样是尽孝心,为母奔丧的劳动者怎么就因违纪被公司合法解除了呢?
事情要从老严接到老家的一个电话说起……
1
母亲病重,急返家中
一天,在公司上班的老严接到了一通来自老家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亲戚告诉了老严母亲病危的消息。
放下电话后,老严心急如焚,匆忙赶回了老家,简单的告诉了公司人事要请假回老家探望生病的母亲。
人事在问他具体请几天假的时候,心不在焉的老严说回家后确定了再联系。
谁知随后的十余天里,老严却没了半点音讯,公司人事只得主动联系老严,告知老严公司不允许请假后没有后续消息。
老严怀着沉痛的心情告诉公司人事,母亲已于前几日因病去世了,他将于两天后的周四回公司上班。
可是这一联系之后又是十天,公司里仍然没见到老严的身影,公司领导在慎重考虑之后,决定以老严擅自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2
尽孝,未尽忠
在为母奔丧被辞退的具体案件中,老严是否旷工这件事我们需要一分为二来看,第一阶段是老严承诺上班的周四之前,第二阶段是老严承诺上班的周四之后。
只有第一阶段才是真正的为母奔丧,而第二阶段经合议庭审查后认定系老严旷工,构成违纪,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其实在第一阶段中,合议庭虽没有认定老严有旷工的情节,但认为老严的做法也并不妥当。
老严回到家乡后,未按承诺及时与公司确认请假天数,此后也一直未联系公司,该行为实际是不符合公司请假制度。
但是合议庭考虑到期间发生了母亲去世的事件,以及公司人事再次联系时也未对老严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理,也没有否定老严周四回去上班的答复,最终未认定老严在第一阶段的缺勤系旷工。
仍需强调的是,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日正常出勤、不能出勤需向用人单位请假,情况紧急需事后及时补假是我们应尽义务。
3
忠孝可两全,情法可皆循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常有当事人就某一相似情节,理直气壮地认为法院应该采信他的观点,却未意识到有不同的具体情节。就像我们这两起“奔丧”的案件,劳动者虽都出现父母过世的情节,但实际请假的情况却有很大不同,判决自然也不相同。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定丧假期限为1-3天。实际生活中,不少地区有丧事习俗,法定的3天丧假恐不能满足料理丧事的基本需求,劳动者会通过请事假来操办丧事。
对于事假是否批准,用人单位享受主动权,但该自主决定权并不是没有限制,应根据劳动者请假的事由、天数等具体情形而定。
为父奔丧案中,劳动者因父亲过世下葬仅请事假2天,用人单位未予批准,属于过分行使自主决定权。
而为母奔丧案中,劳动者先因母亲生病住院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明确请假天数,在母亲过世后,也未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及补假,属于劳动者不遵守用人单位请假制度。
还是要提醒大家,作为劳动者,我们在尽孝心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公司的请销假手续,遇突发事件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及时报备,事后及时补假,这样才能兼顾个人生活需求和工作职责要求。
我们需要法律保护,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遵守法律。正如一句谚语所说: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