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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非法电鱼后果严重!违法电鱼需警惕-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甘某笔等5人相约到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电鱼。在电鱼的过程中他们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
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的通告》以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珠江流域贵州段的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为禁渔区,禁渔期自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甘某笔等五人破坏生态为由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法院判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甘某笔等五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共计投放规格为10cm以上的鲢鱼、鳙鱼35000条,价值为15000元;
二、若甘某笔等五人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则五被告应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000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电鱼危害知多少电鱼行为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该行为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与此同时,电鱼行为也会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电鱼行为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未能捞取的鱼类、虾类、贝类等生物尸体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的污染。
一时兴起去电鱼,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更是让自己承担起了民事侵权责任。非法电鱼行为不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