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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贪111笔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0元都不放过-贵阳知名律师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黄*龙侵吞111笔案件
受理费、执行费的判决书,
近日在多个微信公号、律师微信群中热传。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这份判决书形成于2020年12月28日,判决书载明,黄*龙是梁平区法院聘用制书记员,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累计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11笔,共计1089261元。
这111笔侵吞款项中
最少一笔是50元执行费,
黄*龙均占为己有。
案发后,黄*龙在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退缴案款1098840元后,
于2020年7月14日
主动到梁平区监察委投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黄*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21年7月9日,一位知情人士称,一审判决后黄*龙并未上诉。
聘用制书记员
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判决书载明,黄*龙是梁平区人,生于1988年1月18日,大学本科文化,2010年4月,他与梁平县(注:梁平县2016年12月撤县设区)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到该院担任聘用制司法警察。2013年1月起任该院执行局聘用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整理、归档、代领代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黄*龙将从梁平区(县)法院案款专用账户上代领出、应该上缴至国家财政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案款共计1089261元侵吞。
判决书显示,黄*龙共计侵吞111笔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第一笔发生在2015年3月16日,他在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019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70元,于同年4月16日上缴50元,将其余120元占为己有。
最后一次侵吞,是在2020年3月24日,黄*龙代领(2019)渝0155执188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24300元,于同年6月5日上缴12400元,将其余11900元占为己有。
黄*龙涉及的111笔侵吞款项中,他侵吞最少的是2017年1月10日代领(2016)渝0228执恢442号案件执行费时,将50元执行费占为己有。
涉案金额最大的一笔是2018年10月24日代领(2016)渝0228执536号案件时,黄*龙将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64200元占为己有。
此外,黄*龙还曾分别在2016年3月21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19日同一天3次侵吞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其中,2019年10月9日,黄*龙3次侵吞的金额分别为281.5元、75元、75元。
犯贪污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处罚金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至13日期间,黄*龙向重庆市高院账户退缴案款1098840元。同年7月14日,黄*龙主动到梁平区监察委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黄*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因为黄*龙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可以从轻处罚;黄*龙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万州区法院根据案件证据,认为公诉机关万州区检察院提出判处黄*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并根据黄*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黄*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已缴纳)。
知情人7月9日称,对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黄*龙并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黄*龙的刑期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