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鞠婧祎肖像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曾起诉博主侵犯肖像权,一审败诉-贵阳民商事律师
2021年7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结上诉人鞠*祎与被上诉人上海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公司”)、王*童、北京微*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科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鞠*祎主张沁*公司、王*童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以及同名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公司、王*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微*创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使用鞠*祎的肖像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鞠*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微*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鞠*祎的全部诉讼请求。鞠*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及沁*公司、王*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祎的肖像是否构成对鞠*祎肖像权的侵害等发表辩论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影响后果等因素,认定沁*公司、王*童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鞠*祎的肖像不构成对鞠*祎肖像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遂判决驳回该案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