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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发朋友圈违法了!一男子多次盗女生照片配不雅照-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7-15 10:24:2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7月12日下午有网友发帖称其高中男同学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周围人的照片并配上不雅图片和污言秽语对她们进行诽谤
据该网友描述,在近半年内该男同学诽谤的女性数量超过10人目前,受害者们已联合起来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该网友说,这位男同学是他的高中同学李某某。李某某是海南人,西北大学2017级学生,就读于公共管理学院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78日晚10时,一位郭姓女同学收到了来自朋友的微信,称同班同学李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她的7张照片,其中还夹杂着2张不雅的图片。郭同学感到非常震惊,马上去质问李某某。李某某却以自己微信被盗号为由,不承认是自己发了这条朋友圈。

 

李某某的谎言很快被郭同学识破,因为这7张图涵盖了她从2019年至今的照片,但是,她的朋友圈一直设置的是仅三天可见,可以证明李某某是早有预谋

后来,郭同学发现,身边很多人都曾因为自己的照片出现在李某某的朋友圈,而找过他。但是,都被李某某以技术性故障的理由来糊弄,例如手机微信的软件包出现了错误,所以随机生成了一些之前朋友圈曾出现过的图片”“我清理内存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等等。 

 

从李某某朋友圈的截图可以看到,他的相关朋友圈每次都会发满9张图片,其中,有的是生活照、有的是外出旅游照,有的甚至会夹杂裸露或者不雅的图片。

 

其中两次的朋友圈,还配有侮辱性和诽谤的文字,比如给你们看看每次出门都要xxx的女孩去年达成目标,起码x过一次

根据该网友搜集到的受害人资料显示,2021年的2月至7月,李某某至少有7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女性的照片,包括了他的高中同学、大学同学、辅导员,甚至是基本没有接触过的女同学,涉及的人数超过了10人。

 

该网友称,虽然勇敢很辛苦,但是我们绝对不会沉默,将通过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713日上午,西北大学党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称,该学生确实是该校的毕业生,目前已协助受害学生进行了报警处理。当天上午,西安市郭杜派出所称,已经接到相关警情。

 

该事件涉及哪些法律知识呢?

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相关法律解读

 

该事件中李某某的行为

可能涉及到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具体是什么呢?

 

名誉权是一种重要人格权,对公民而言,名誉权关乎其人格尊严。我国历来重视人格尊严的保护,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2017年民法总则,均明确了名誉权的人格权地位,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可能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呢?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夸大的事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以是口头诽谤,也可以是文字诽谤,是比较典型且较恶劣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公民名誉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本事件中,该行为已经侵犯多名女生的名誉权,受害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若影响较大,

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款或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情节严重,

甚至还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

 

本事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传播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影响较大,且受害人数较多,可能会认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那么这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条第二款中所谓的告诉的才处理,即自诉案件,指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法院才受理的案件,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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