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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投资总监运作股权转让索贿1700万,称好处费是行业潜规则,法院判了-贵阳民商事律师
在某项目的剥离过程中,负责该项目的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战略投资规划部总监张某若利用职务之便,将多家公司的投资引入该项目的结构化基金合伙企业中,后又促成其中一家公司将其在上述合伙企业中用600万元获得的股权以7000万元转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张某若明目张胆地索要巨额好处费,而且声称“这是行业潜规则”。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收到1700万元好处费后,张某若又觉得有点多,退还了600万元。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披露了该起案件中张某若索贿受贿的细节。最终,张某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被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估值1.1亿元的股份
实际仅卖了7000多万元
“2018年4月,我们收到监察部门的线索,某胜公司是张某若和他母亲的。”该集团公司一位内审高级经理称,他们根据这一线索,随后梳理了张某若所有经手的项目,并发现了张某若在上述项目中存在问题。
据这位内审高级经理透露,2016年4月,出于上市等考虑,该集团公司决定对上述项目以引入其他结构基金的方式,招募大股东,将该项目从集团公司剥离。在此过程中,张某若负责对接外部投资人,期间,他以低于市场估值的价格,将该项目股权折价转让。“在这个项目中,同一轮的股东持有股份的价格远高于出售的股价”,根据测算,该集团公司所占股份应当能卖到1.1亿余元,但实际仅卖了7000多万元。
王某称,当时合伙协议有规定,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且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过,经其核实发现,张某若在汇报出售股权事宜时,没有标明转让价格以及公司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这不符合公司规定,会影响公司的重大利益。”
随后,张某若被调查。2018年9月25日,张某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随着警方的深入调查,一起贪腐大案被牵出。
某公司600万入股7000万转让
入股前就谈定给张某若30%的好处费
出生于1982年的张某若,于2016年1月入职该集团公司战略投资规划部,负责投融资项目的统一战略分析规划及资本战略合作等工作。
调查发现,2016年4月,在运作上述项目期间,张某若利用职务便利,将王某负责管理的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某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引入上述项目中,并提出索要将来的利益分成。其中,王某所负责的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
2017年4月,经过张某若的运作,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600万元投资退出上述项目,并把持有的2.58%的股权,以7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某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经过一进一出,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获利6000多万。
为此,张某若向王某索要好处费1700万。张某若与王某当初约定,若转让成功,则给张某若30%的好处费。
王某回忆称,当时他去张某若的办公地点单独谈话,张某若提出,这600万元投资如果有收益,他想拿40%的利益,最后谈定为30%。
“正常来讲(张某若)不应该拿我公司的收益,但是我公司考虑他是投资部门的高管,出于跟该公司合作的考虑,我们答应了他提出来的要求”,王某这样供述。
对此,张某若供述称,好处费一般都是在20%至30%,给好处费是行业潜规则,所以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好处费用于理财和个人消费
最终获刑八年,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张某若收取好处费时非常谨慎。为了不让其个人账面上显示有单笔大额资金进入,他联系了金某、王某2、喻某、梁某、贡某5人,并将5人的账户提供了王某。7000万元转让款到位后,王某将利润的30%扣除成本,也就是1740万元打给了5人的账户。
根据张某若供述称,1740万元到账后,他将其中的100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另外的500万元汇给了王某2,让其代为管理进行投资理财;剩下的200多万元就存在账户里日常使用。
同时,张某若称,自己觉得从王某处拿到的好处费有点多,所以退给了王某钱款600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若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其他公司索取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外。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继续追缴张某若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8145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