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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员工与男同事有染,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吗?-贵阳保全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7-21 09:17:4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案情回顾

*2006年1月1日入职儋州某银行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5月7日,公司以*隐瞒同事*被公安局立案拘留事件,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解除与*之间劳动合同。*2019年5月7日离职。

 

公司问责办法第295条规定:“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欺骗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30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

 

309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552.64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个人私生活应建立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而*的行为已违背家庭基本道德准则。

 

*认为:

其隐瞒*涉嫌犯罪和其与*之间存在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系非职务犯罪,与工作无关,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

 

且认为公司对*被茂名市公安局传唤亦知晓,另认为其与*之间的男女关系属于个人私生活,并非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与工作相关的不正当关系,认为其未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认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认为:

*对公司隐瞒员工*涉罪被拘事件,*作为公司的员工,其涉嫌犯罪,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非职务犯罪,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

 

*明知*涉嫌犯罪,在公司未知晓事件的情况下,对公司隐瞒*的涉嫌犯罪被拘留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属于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情形,违反了问责办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欺骗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有四年多的男女关系,*抗辩该行为为个人私生活,属于恋爱自由,婚姻自由。


一审法院认为

个人私生活应建立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而*的行为已违背家庭基本道德准则,已对双方家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在工作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故其行为已违反了问责办法第三百零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及第三百零九条“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的规定。

 

基于以上两点,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不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7,552.64元。



二审判决

*提起上诉:问责办法中“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员工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业务来往关系等,不应扩大到员工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先于我知晓*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我的行为不属于隐瞒。

 

2、问责办法第三百零七条中“与他人不正当性关系”指的是员工与他人之间不正当的业务来往关系等,不应扩大到员工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背离了问责办法的问责目的和基本原则。

 

3、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我与*之间男女关系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推断造成不良影响,判决错误。

 

二审期间,*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信封,以证明2019年4月19日,*被传唤当日,*已经将传唤事宜告知其主管领导,公司当日已知晓*涉嫌犯罪的事实,故不存在*隐瞒*涉嫌犯罪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然否认《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真实性,但结合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诉辩,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作为中共党员,在已婚情况下与*保持着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同时也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是反映国家、社会、民族的基本价值观,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

 

公司问责办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在工作中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或欺骗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上述规定均系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亦是公司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企业责任的一种表现。

*主张问责办法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非用来规范劳动者个人生活。

 

但任何个人的个人生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中共党员,在已婚情况下与*保持着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对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亦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故,公司以*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琼02民终14*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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