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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残障青年与八旬老人起冲突,致后者受伤!养老院为何被判赔?-贵阳律师事务所
养老院内,两人发生口角,耄耋老人王*被带倒摔至残疾。令人意外的是,带倒他的竟是一名长住养老院十年之久的智力三级残疾青年罗*……养老院为何会收纳青年?老人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终审判定王*的损失由养老院承担60%、罗*及其父亲承担30%、王*本人承担10%。
养老院内老人与残障青年起冲突受伤
83岁的王*与38岁的罗*都长期居住于上海一家养老院,该养老院为王*、罗*提供居住、照顾、护理等服务。罗*并不属于老年人,常年坐轮椅,无法独自站立,除了可以自己吃饭外,其他都依靠护工,为肢体二级、智力三级残疾。
2019年7月11日,王*与罗*在养老院内走廊过道中发生口角。激动的罗*从轮椅上起身,想要打王*,却不慎将王*带倒,王*受伤。经鉴定,王*多处骨折,分别评定为八级残疾、十级残疾。
王*认为,罗*由其父罗*来委托养老院代为监护,罗*实施了侵权行为,养老院为实际监护人,罗*来为名义监护人,三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罗*来、养老院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一审:养老院60%
罗*父子30%,王*10%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此次事件中应具有部分受罚能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行为能力有限制,其行为直接导致王*受伤,故罗*来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罗*长期居住于养老院,处于养老院照管场合,故养老院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因果联系和过错,但过错较小。
经核定,王*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7万余元。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养老院的收费、发生事故的经过等情况,酌定养老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罗*、罗*来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6万余元;王*自担10%的损失。另王*要求罗*、罗*来、养老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养老院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自愿接收且未尽监管义务
养老院该赔!
养老院上诉称,其并非罗*的监护人,对罗*没有监护义务,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是护理,不是监管。
王*辩称,养老院违法、违规让限制行为能力的罗*居住在养老院,且在发生纠纷时养老院护工没有及时制止,应当承担责任。罗*及罗*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对罗*的行为直接导致王*受伤这一事实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罗*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并非老年人,但养老院在明知罗*有精神残疾,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日常生活需要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应监护与照料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所谓《养老服务合同》的方式,让罗*入住,与王*等其他老人一起长期居住于养老院,且未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罗*采取包括适当的防止与养老院老人密切接触等在内的防范措施。在罗*与王*接触过程中发生口角时,护工也未能及时制止。故对王*受伤之损害结果的发生,养老院难辞其咎。
罗*的法定监护人为罗*来,虽然本案当事人对于监护权是否发生转移存在争议,但罗*事实上长期处于养老院照管,养老院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养护措施,未尽到相应职责,对于本案纠纷产生及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分析确定养老院应承担因管理疏漏而产生的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海一中院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所用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翟*海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所称的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监督被监护人,防止其进行不法行为,是监护人的职责。本案中,虽罗*来为名义监护人,但养老院在明知罗*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仍接收其入住,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翟*海法官提醒,限制行为能力人与老人的看护标准不同,需要在有专业人员和符合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治疗康复,无相关资质的养老院或养老院不应接收此类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养老康复机构有收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资质,也应当对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两类人员进行区分管理,避免两类人接触,以保障运营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