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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居期间能否主张孩子的抚养费?-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8-02 14:21:1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裁判规则:由于双方分居期间男方确实对孩子照顾较小,考虑男方的实际收入及还贷情况,结合2020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本院酌定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6月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自2021年7月至双方和好或至下次诉讼时止,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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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张与小王于2018年9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于2019年12月出生。小张与小王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小张从2021年1月回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小张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小王支付2021年1月至离婚之日止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女儿随小张生活,小王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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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焦点一:是否判令离婚?
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
本案中,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已经生育子女,且女儿年幼,正需要父母给予关爱,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小张应念及与小王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客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在所难免,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情,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小王应在生活上对小张和孩子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和好的可能的。

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二:是否支持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请求?
由于双方分居期间男方确实对孩子照顾较小,考虑男方的实际收入及还贷情况,结合2020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本院酌定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6月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自2021年7月至双方和好或至下次诉讼时止,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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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不准予双方离婚;

二、被告小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婚生女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抚养费4800元,并自2021年7月至双方和好或者下次离婚诉讼时止,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月月末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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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在男女双方婚姻分居期间,一方未能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承担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那么除了可以获得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补偿外,还可以主张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那么除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外,分居期间持续的,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本律师认可本案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且认为该裁判思路可以借鉴。因为,法院在不判决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支持了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延续到双方和好或者下次诉讼时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仍要坚持离婚,那么届时法院将对抚养费再做出最终的判决。如果一方不要求离婚的,且双方和好,结束了分居关系的,那么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则不产生一方向另一方补偿照顾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在坚持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且在将离婚诉讼对子女生活和学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宗旨指引下,各地法院确实在作出是否准许离婚判决时会考虑很多的因素。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且一方又确实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不支持离婚诉请,但是又考虑到双方在判决后仍有可能持续分居状态,因此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判令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如果被判令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该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去法院申请执行的话,是否会存在障碍呢?因为,在未判令离婚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行的通吗?

本律师认为是可以去执行另一方财产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当出现重大理由需要分割财产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该条的规定,为执行另一方财产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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