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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照顾老人十余年,“前儿媳”还能分遗产吗?-贵阳刑事律师
康大爷与郝大娘老两口系夫妻
婚生二子女
长子康*强,长女康*丽
康*强与张*芳原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1993年11月
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二人婚生一子小*
康*强与张*芳离婚后
依旧共同生活
且与康大爷和郝大娘两老一起生活
康*强不幸于2003年死亡
十年后
郝大娘与康大爷
也在两年中相继去世
其间由张*芳照料二老
对于康大爷和郝大娘老两口
所遗留的遗产的继承问题
张*芳、小*和康*丽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三人平分老两口的遗产
“前儿媳”张*芳究竟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第一继承顺位的条件有二:
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本案中,由于张*芳多年前已经与其丈夫康*强离婚,因此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便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依然不能取得“配偶”的法定身份。
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相对严格,并且需要结合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而定。可见,张*芳并不能因为其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取得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张*芳虽因离婚失去了“儿媳”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法院认为其多年为照顾被继承人郝大娘、康大爷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其适当的遗产,最终允许其继承一部分遗产份额。
小*能否参与康大爷和郝大娘的遗产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长子康*强先于其父母去世,因此其子小*有权进行代位继承。法院以小*的继承权为依据,确定了小*的继承份额。小*属代位继承,其继承的是其父亲康*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