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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再婚再育请求降低抚养费,法院判了!-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8-09 09:43:1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

 

碰到一方称收入水平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影响,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二审最终驳回男方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请,依法改判男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

 

7000元的抚养费,我付不起了

 

  20206月初,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收到了前夫*发来的一条微信:

 

  *的这条信息,并不在*的意料之外——从去年开始,他就提过要降低*的抚养费了,理由是受疫情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

 

  往事一下涌上了*的心头。*供职于一家外企,*硕士毕业后开了家公司。两人相识、恋爱后走进婚姻殿堂。20151月,**的儿子*出生了。本该是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夫妻分歧中走向了终点。协商一致离婚,是这段感情最后的体面。

 

  20189月,**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抚养,*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的收入,以及*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二人在协议上也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离婚后,虽然有时会迟,但*每个月还是收到了*转来的抚养费,*也会来探望*,直到*2019年再婚。*再婚后不久,又与妻子生了一个女儿,并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协商。

 

  **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居住,*不会向*讨要费用,等*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此时却提出要用一间房间的租金(2500元)冲抵抚养费,这让*无法接受。

 

  协商不成,*开始少付抚养费了。

 

  20209月至11月,*总共只收到了*转来的3000元钱。二人再次协商。*同意房间的租金用来抵扣贷款,但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表示他已搬到了**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而且*搬来也是因为他的公司离得近,并没有因此多照看了孩子。

 

  最后,还是要对簿公堂。


法院怎么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2012月起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

*

提出反诉,称20209月前已克服收入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一直足额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无力支付了,且孩子的实际需求并不要这么多,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自2020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

 

  *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创业受疫情影响、再婚再育和*的每月开支情况,将*的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均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人坚持一审的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以及一审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月抚养费7000元调整为5000元依据是否充分。

 

  上海一中院认为

 

  首先,**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系深思熟虑后的结果。

 

  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虽有迟延支付之情形,但在一年多近两年的时间里,*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的支付能力。

 

  因此,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

 

  其次,就*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几点理由而言。关于再婚再育和*的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

 

  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故现*以该理由要求降低曾经约定的抚养费金额,缺乏依据。

 

  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收入下降的问题,本案中,**微信沟通过程中,确实提及新冠疫情对其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纵观本案,*除口头所称,并未提供起码之证据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相较于离婚当时已发生明显下降。故上述理由,亦无据可循,上海一中院难予采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请求,判决*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202012月起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18周岁止。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长潘静波指出,离婚协议系双方为离婚而达成的一揽子约定,其中既会包括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也会包含更具财产属性的财产分割问题,但不论内容为何,均是曾经的婚姻双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已经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遵照履行、严肃对待,不能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有失公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整体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再行支付将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等特定情形,才应考量降低抚养费诉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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