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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倒在工作岗位后去世不是工伤?法院判重新认定-贵阳工伤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巴拉贡镇人大主席浩斯巴*尔工作期间晕倒,医治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对其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此后,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5月17日,澎湃新闻从浩斯巴*尔家属的代理律师处获悉,目前,家属已收到二审判决书,但人社局尚未联系他们。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浩斯巴*尔去世后,中共杭锦旗委员会决定追授他“全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杭锦旗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此前发布文章称,2020年3月26日18时许,浩斯巴*尔在当地一个移民新村蹲点工作返回途中突然晕倒、抽搐。3月30日23时32分,浩斯巴*尔不幸去世,年仅41岁。
文章称,浩斯巴*尔同志在巴拉贡镇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积极履职,在推进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和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业绩突出,是全旗广大共产党员学习的典型。
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审理查明:浩斯巴*尔生前任杭锦旗巴拉贡镇人大主席,2020年3月26日14时30分左右,浩斯巴*尔到巴拉贡镇异地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作,18时左右突然倒地抽搐,后被送医抢救。3月28日凌晨4时10分,浩斯巴*尔转院至杭锦旗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死亡。3月30日23时32分,浩斯巴*尔临床死亡。
2020年4月24日,巴拉贡镇政府向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浩斯巴*尔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6月2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浩斯巴*尔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对浩斯巴*尔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杭锦旗人社局上诉认为,浩斯巴*尔被诊断脑死亡的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而宣布临床诊断死亡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且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无论在临床医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并未明确死亡标准到底是采用脑死亡标准还是宣告死亡。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认定中的死亡时间标准到底是采用临床死亡时间还是脑死亡的时间。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从立法本意上来说,将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中的死亡标准,充分保护了劳动者权益等。一审判决撤销杭锦旗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