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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女工工作中猝死,人社局认定不是工伤!二审法院这样判-贵阳工伤律师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剧,超龄劳动者增多,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
最近,仙居县一名已过退休年龄的女工在工作中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并宣布死亡。
认定工伤的过程一波三折,在当事人家属竭力维权下,7月27日,终于拿到了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女工突然停止心跳和呼吸
今年53岁的葛*平是仙居县景凤路195号佳威工艺礼品厂的工人,进厂的时候没签劳务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等。
2019年8月2日早上5时27分,葛*平到达佳威工艺礼品厂。监控显示,5时34分,葛*平到二楼拉料准备去三楼做工,5时37分,葛*平在装料过程中直接倒在地上,直到6时37分被工人们发现并打120,与此同时,急忙赶来的工人们和医生为其进行心肺复苏,却无力挽回其生命。
葛*平的丈夫顾*双说:“我老婆在这家工厂做组装工已有一年多,每天几乎工作12个小时左右,任务重的时候甚至加班到半夜。”
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019年8月9日,就葛*平的工伤认定申请,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仙人社工伤认字[2019]4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此,顾*双认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葛*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工伤,属明显错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该条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超过法定年龄符合工伤条件的也应认定工伤。
为此,顾*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顾*双与被告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仙居县佳威工艺礼品厂(普通合伙)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9年9月2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15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葛*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形成劳动关系。同时,还列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仙居县人民法院认为,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和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本案中,葛*平出生时间为1967年11月27日,第三人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对葛*平何时到第三人处工作不清楚,但即使按原告方主张,第三人招用葛*平的时间发生在2018年,亦属于第三人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情形,且第三人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葛*平的死亡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双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就在原告顾*双对判决结果失去信心时,浙江省劳动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工作室主任章悦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随后,顾*双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4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仙人社工伤认字[2019]4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被上诉人重新对葛*平死亡一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之妻葛*平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劳务关系,对其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葛*平到原审第三人处工作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发生伤亡事故时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上诉人认为葛*平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故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上诉人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认定。仙人社工伤认字[2019]4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仅以葛*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死亡不予认定工伤,理由不足,应予撤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4行初59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仙人社工伤认字[2019]45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7月24日,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了仙人社工伤认字[2019]454-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