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太狗血!妻子婚内出轨,丈夫得知后竟要求情夫妻子“补偿”自己?律师:构成强奸罪!- 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8-30 10:42:0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

痛苦不已之后又心生一计
竟然打算要和

妻子情夫的配偶

发生关系

以此作为补偿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这样的补偿竟然还如愿了!

那么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01

案情回顾

 

2006713日,被告人韩某得知妻子吕某与被害人杨某的丈夫陆某发生性关系后,韩某非常生气,采取了另一种方式惩罚妻子的行为,遂和妻子吕某商量,欲让被害人杨某与自己发生一次性关系作为补偿

 

于是在当日上午,韩某和吕某把杨某喊到自己家中,正当韩某准备和杨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了杨某的反抗,后并未得逞。韩某不甘心,提出如果不答应的话,就要叫人去打她的丈夫陆某。当日下午2时许,杨某来韩某家中商量解决办法,韩某再次提出补偿条件,否则就让其家破人亡。

 

 

 

吕某也从中做杨某的工作,且答应此事不让其他人知道,杨某为了维护家人的安全,不得不答应韩某的条件。当日下午,韩某携带着镰刀到跳神凹(地名)的地里,等候在此施肥的杨某,并将杨某叫到事先铺好蒿枝的包谷地中发生了性关系……


时隔多日,杨某以强奸罪将韩某和吕某告上法庭。被告人韩某却辩称:我没有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地点也是她定的,她是自己同意的,请法庭从轻处理。


而韩某的辩护人也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韩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韩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过杨某的意志,也没有任何强迫其就范的行为。韩某没有胁迫、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害人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02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男子行为属于通奸,而不是强奸……

 

 

 

也有网友表示:男子就是强奸!

 

 

 

那么这种行为到底
属于通奸行为,

还是犯强奸罪?
韩某的行为

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

 

03

律师说法

 

 

女主持1(杨某):你和我老公出轨就算了,竟然还串通你老公和我发生关系!

女主持2(吕某):我也是迫不得已,不然的话他就要把我和你老公的事说出去,你就当是补偿我老公吧。


女主持1(杨某):你还要不要脸,你还有理了?我现在就要去告你们强奸罪!

女主持2(吕某):你们发生关系的地方还是你选的,你是自愿的,大不了算通奸!


 

 

律师说

通奸行为是违背道德,强奸行为可是违法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注意,强行的手段可不单单指暴力的手段,还有精神、言语的威胁、恐吓,如果最后使被害人产生了精神压力,迫使其不得不答应性要求,仍然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

 

 

审判结果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得知其妻与被害人之夫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心怀不满,通过语言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应其性要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广州普法、 澎湃新闻、婚姻法之家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