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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庭审|一小时射杀86只麻雀,检察院提起公诉!-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9-01 09:39:4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陈某江等三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某处持手电筒、弹弓等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共计捕获麻雀86只,白头鹌3只,棕背伯劳1只,而此三人此行出发点只因——想打几只鸟吃一吃。
2019年9月27曰凌晨,陈某江等三人在狩猎现场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漓渚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依法扣押了他们狩猎所得的野生鸟类,共计90只,均为死体。

 

经鉴定,涉案动物均为浙江省保护动物,资源损失价值总计人民币27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陈某江等三人结伙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对各方共同参与的侵权行为,参与各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被告三人已经全额缴纳了54000元行政罚款,再行赔偿能力较弱,又自愿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警示教育公众爱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被告三人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7000元,其中9000元以货币形式支付,另18000元由三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江等三人共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7000元,其中9000元以货币形式支付,被告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另18000元由被告三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按提供劳务一天折抵1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标准,于本案判决生效次日起参加由绍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统一安排的环保公益劳动,累计需达到180天,履行情况由绍兴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进行监督和确认;二、如果被告三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所载明的环保公益劳动义务,则应在法院审核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履行部分对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三、被告陈某江等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绍兴市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就其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因射杀野生动物而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其实不在少数

 

行为人或是出于好奇,或是因为无知

他们的举措,对自然却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野生动物是自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保障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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