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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99元买电子书,却遭索赔20万!什么情况?-贵阳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9-07 14:56:1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近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厦门一网友将购买的电子书

上传至网络图书馆

结果成为了被告

 


这是怎么一回事?
不久前小林在亚马逊网站以9.99元的价格购买了某网络小说电子书随后,将小说的内容发布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然而这个行为却给他惹来了一场官司……

信息公司称



早在2014年,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就与该网络小说的作者签署合同,独家享有这本网络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小说发布至某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在线阅读和下载,属于侵权。信息公司要求小林停止侵权,删除上传的作品,另外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小林辩称




这是他花钱购买的电子书,来源合法,属于他的虚拟财产,有权决定这本书怎么使用。电子书和其他商品一样,既然购买了,就可以出借和转让。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根据设置无法多人同时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小林认为,自己没有侵权。

 

 

 

 

 

 



法院判决
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小说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得信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侵犯了信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信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林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思明法院判决由小林向信息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说法
流转模式仍是“交互式”传播

法官表示,作为一种新形式作品,电子书的传播和复制都更加便捷,与传统印刷条件下截然不同。若电子书购买后便可在互联网进行复制传播,不受约束,作品的商业价值将严重贬损,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将遭受巨大损害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限定条件下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权利,但针对的是实体图书馆。本案所谓的“网络图书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本案中,根据亚马逊网站公示的《使用条件》,也明确表示该平台出售电子书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分发、传播等。
法官进一步分析,即使网络图书馆设定电子书的流转模式,限制同一电子书无法同时被多人阅读,但对象仍是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公众” ,限定阅读的期限届满后还会继续流转,仍是一种“交互式”式的传播


延伸阅读

三步教你避开侵权的


日常生活中书友、“饭圈”之间的网络分享行为往往未获得原作者的许可网友可综合以下几点甄别分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避免随意分享“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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