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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但孩子不同意不能卖,女方要过户行不行?-贵阳法律顾问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9-11 13:44:0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案号 

(2021)渝04民终1161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1年8月31日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乙男按协议协助甲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乙男在张某处的债权90000元,已收回的40000元应支付给甲女,未收回的50000元要求由张某直接转入甲女账户上;3.由乙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认定事实2006年4月11日,甲女与乙男登记结婚。同年4月21日,生育一子小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20年7月20日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一、乙男与甲女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权:婚生子小乙随女方生活,由乙男按月支付其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0日前,支付方式为由乙男支付于甲女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621528110097XXXX),支付期限为小乙完成学业时止,小乙大学期间的书学费由乙男另外据实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屋:乙男与甲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X商品房一套(XXX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登记权利人为乙男,共同共有人甲女),乙男在该房屋上共同共有的部分全部给予甲女,从此后,乙男在该房屋上不再有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物权。虽然甲女取得了该房屋物上所有权的权利,但乙男与甲女双方约定甲女在小乙未完成学业和征得小乙同意不得出售该房屋;如果甲女再婚,甲女不得与再婚丈夫在该房内居住;另外,当小乙学业完成后,小乙需要换房,则由甲女将上述房屋出售购买新房(新房面积在100-130平方内),上述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全部用于购买新房后所差的差额由乙男一次性补足或由乙男以按揭款的数额逐月支付给小乙偿还其按揭;2、车辆:男女双方购有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车牌号渝AB5XXX现协议归女方所有,由男方和女方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到车管所进行变更登记;四、债权、债务:1、债权:男女双方在张某享有债权90000元,由乙男负责收回,乙男在收到后于五日内转账于甲女(621528110097XXXX);2、债务……另查明,甲女与乙男在张某处享有的90000元债权,张某于2020年10月已偿还给乙男40000元,现还欠50000元,乙男收到40000元后并未将该款项返还给甲女。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中,甲女与被告乙男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关于甲女要求乙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如下:其一,根据《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的约定:“乙男与甲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X商品房一套(登记权利人为乙男,共同共有人甲女)乙男在该房屋上共同共有的部分全部给予甲女,从此后,乙男在该房屋上不再有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男自愿将该房屋属自己部分全部赠与甲女,甲女因乙男的赠与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男应当协助甲女履行过户手续。其二,乙男辩称,双方约定在甲女未再婚之前只享有居住权、管理权,没有处分权,甲女再婚,不再享有居住权。该协议约定:“虽然甲女取得了该房屋上所有的权利,但在小乙未完成学业和未征得小乙的同意,甲女不得出售该房屋;如果甲女再婚,甲女不得与再婚丈夫在该房屋内居住;当小乙学业完成后,需要换房时,则由甲女将上述房屋出售购买新房,所差款项由乙男补足。”从双方的协议内容看,双方约定的该房屋的处分权人系甲女,只是对甲女的处分权作有一定限制,因至今,小乙尚在校读书,未完成学业,若小乙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甲女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出售,但并不因此而否定甲女因乙男的赠与行为而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不能成为乙男拒绝协助过户的理由。同时并无证据证明甲女存在再婚的情形。故对于甲女诉请乙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甲女诉请乙男支付4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在张某享有债权90000元,由乙男负责收回,乙男在收到后于五日内转账于甲女(621528110097XXXX)”。庭审查明债务人张某已于2020年偿还40000元于乙男,故乙男应按协议约定将40000元支付于甲女。对于未偿还的50000元,甲女请求张某直接支付至其账户,不符合协议约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由乙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甲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X(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办理产权过户到甲女名下;二、乙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女40000元;三、驳回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乙男上诉主要事实及理由:乙男和甲女在婚期间,甲女没有任何的劳力和金钱的付出。都是乙男辛苦挣来现在的一切。......如果甲女执意要争这笔钱,那就你出一半的抚养费,直到小乙学业完成和成家立业为终止。敬请法院将孩子的学业和健康成长纳入考虑,这笔钱是在离婚时,她承诺抚养孩子的,承诺为了孩子的切身利益不可改变的。被上诉人辩称甲女辩称:一、甲女与乙男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二、乙男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实......离婚后,乙男一直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包括小孩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已收到的4万元款项、房子过户等等......甲女在离婚前没有时间和精力上班,没有一点经济来源,离婚后乙男一直未兑现承诺。为了改善经济状况,甲女选择外出打工赚钱,孩子也是支持的。甲女出门上班后,一直在积极地关心孩子的学习及生活情况,如孩子在校的情况都是甲女在和老师联系。反而是乙男,一直未回来看望过小孩,在学习上更无从谈起关心及管教。乙男打着为小孩好的旗号,企图将房子和债权全部收回,实则是满足自己的私利、在外挥霍。其做法完全是漠视法律。故,乙男的陈述是不属实的,其请求当然也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裁判二审中,乙男举示了与小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小乙对一审判决结果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乙男举示的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甲女要求乙男对案涉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诉求应否支持;二、甲女要求乙男支付已收到的债权40000元的请求应否支持。现逐一分析评述如下:关于焦点一。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屋:乙男与甲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X商品房一套(XXX房地证2013字第XXXXX号,登记权利人为乙男,共同共有人甲女),乙男在该房屋上共同共有的部分全部给予甲女,从此后,乙男在该房屋上不再有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物权。”从该约定来看,第一,案涉房屋在离婚前系乙男与甲女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乙男与甲女、小乙的家庭共同财产,小乙对该房屋的处分无决定权,小乙并不能基于其系甲女的儿子而自然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第二,乙男同意将自己在该房屋享有的共有份额全部赠与甲女。而乙男对该房屋份额的赠与与乙男与甲女婚姻关系自愿离婚的协议是一个整体,乙男不能单方撤销该赠与。因该房屋原登记在乙男名下,乙男同意将房屋自己的份额赠与甲女,其当然有义务协助将该房屋登记在甲女名下。其次,虽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甲女对该房屋的使用、处分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或给小乙在该房屋上约定了一定利益。但乙男并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协助变更登记义务。乙男履行该义务后,甲女对该《离婚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免除,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如甲女不按该《离婚协议》履行义务或积极实现小乙的利益,乙男或小乙可基于该协议约定追究甲女的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关于焦点二。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四项债权、债务部分的约定,双方在张某处享有债权90000元,由乙男负责收回,乙男在收到后于五日内转账于甲女。从该约定内容来看,乙男收到债权后应无条件转给甲女。即该90000元债权收回后应归甲女所有。本案中,乙男收到债权4万元,但没有按约定转给甲女,属于违约行为。现乙男主张该4万元要用于小乙读书以及为其今后的就业、结婚备用。虽然小乙读书确需一定的费用,但甲女、乙男在离婚时已经就小乙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即可,且如甲女、乙男不履行约定或法定的抚养义务损害了小乙的合法权益,小乙有权依法向甲女、乙男主张权利。但该40000元款项按约定应归属甲女,乙男在未与甲女就该40000元的归属进行变更约定的情况下,乙男对该40000元无处分权,无权以该40000元要用于小乙读书或就业、结婚而拒绝支付给甲女。一审法院判令乙男支付该4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乙男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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