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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障眼法”,男子当面兑换外币被骗近60万元-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9-26 10:01:3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网络世界鱼龙混杂

对那些五花八门的信息

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即使面对面交易也要小心

稍不留神可能会被骗得身无分文

 

近日

深圳一名男子因轻信网络广告

被他人以障眼法

诈骗近60万元

 

 

 

黄先生是一名商人

由于经营需要急需一笔美金

其好友推送了一条网络广告

称可通过该渠道兑换美金

在添加广告中的微信后

黄先生认识了中间人刘某

 

刘某表示,今年8月初

他认识了一名叫刘某恩的女子

对方手头有大量美金可进行兑换

拜托刘某给她寻找客户

事成之后给刘某相应报酬

于是,黄先生便联系上了刘某恩

 

我这边可以直接转账到你的境外账户,按低于银行的汇率计算,没有额外手续费。

 

黄先生听了刘某恩的介绍后很心动

 

为确保安全

黄先生提出当面转账交易

82613

在刘先生等人的陪同下

黄先生与刘某恩在罗湖某咖啡厅见面

 

一番交谈过后

黄先生给刘某恩提供的账户

转账59.7万元

 

收到转账后

刘某恩便拿着自己的笔记本电脑

当场操作转账美金

随后刘某恩表示

美金转账至黄先生的境外账户

需花费些时间

所以需稍作等待

并给黄先生查看了转账成功页面

 

可直至当天19时许

黄先生都未收到转账成功的信息

这时,黄先生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随后同刘某一起到镇南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案后

深圳宝安警方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

并于830日在罗湖区将刘某恩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恩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网络上虚假信息太多

兑换外币一定通过正规流程

去银行咨询办理

千万不要图方便

轻信快速兑换、高兑换率外币等信息

 

今年67

云浮云城天马派出所接到报案

一名事主通过网络聊天软件

被人以虚假兑换外币的方式

以韩币兑换人民币为幌子

诈骗了人民币4000

 

同样在今年4

肇庆四会东城派出所辖区内一事主

被人以虚假兑换外币的方式

以港币兑换人民币为幌子

诈骗了人民币70000

 

 

网络广告不轻信

当然还要提防路边骗局

近日,在广州花都街头

不法分子打着换取现金的幌子

对路人实施诈骗

 

811日晚上

刚下班准备回家的小凌

遇到两名女子问路

热心的她详细为对方解答后

三人边走边聊了起来

两名女子说她们刚从境外过来

人生地不熟

一名女子还从包里拿出港币给小凌看

 

随后

两名女子表示现在急需使用现金

以银行卡跨境难以取款为由

提出与小凌通过网络转账

换取部分现金

小凌想了一下觉得没问题,就答应了

 

 

嫌疑人诈骗道具

 

女子问了小凌的支付宝号码

现场打电话给朋友

让朋友转4000元到小凌账号里

又把付款成功的截图

给小凌看了一眼

 

女子表示由于转账设置了4小时后到账

便让小凌先给她2800

另外1200元让小凌留着

这样对双方都有保障

 

女子告诉小凌

可在附近商店套现2800元给她

剩下的1200

等小凌明天收到钱后

打电话相约见面领取

 

看到对方如此信任自己

且对方留下的电话号码

确实是境外的电话号码

小凌没有多想

就按照这个方法套换了现金给对方

 

次日,小凌接到女子的电话

对方十分抱歉地说“4000元被退回来了

要与小凌再约时间

归还2800元给他

 

可当小凌多次拨打对方电话时

却无人接听

这时才醒悟早前的那通电话

只是缓兵之计

自己被对方骗了

于是匆匆跑到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警后

民警根据线索展开侦查

经过连续几日调查研判

逐步掌握了嫌疑人的情况

并发现这两名女子涉及多宗诈骗案件

 

831日,民警在五华直街公交站附近

抓获马某、李某两名嫌疑人

原来,在骗取小凌钱财后

这两名女子又到处寻找作案对象

接连骗了好几个人

 

目前,警方共破获诈骗案件5

嫌疑人马某、李某

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无论是兑换外币

还是换取现金

都应该到银行通过正规流程办理

 

此外

在我国私下兑换外币是违法的

兑换人除了面临罚款外

还要承担收到假币、欠款被骗等风险

 

如遇到有人要与你兑换外币

在辨别不出外币是何币种及真伪情况下

千万不要轻信陌生人,以免上当

一旦发现自己被骗了

要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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