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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巨额债务假意民事应诉,背地里搞小动作?法眼看穿! | 闵行法院-贵阳资深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0-13 09:09:4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的人不想着早日清偿债务,却用尽心机耍花招,如意算盘会得逞吗?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受理了数起原告不同、被告相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无异议,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一应俱全,却有案外人举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究竟是正常的商业借贷行为还是“手拉手”的虚假诉讼?

 

欠下巨额债务假意民事应诉,

背地里搞小动作?

 

2015年,案外人栾某与被告马某打高尔夫认识后成为朋友,栾某应马某要求多次向马某提供资金支持,用于经营、收购公司等,累计欠款上亿元。因欠款未能及时归还,栾某于20193月向某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马某应诉称希望与栾某调解,但诉调过程中经法院传唤始终未到庭。该案于20194月正式立案。

 

然而实际上,马某一方面假意与栾某调解拖延时间,另一方面积极与金某联系,截取其曾向P2P公司贷款的银行流水,准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金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涉借款本金6,500万元,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劣后债权人举报,

瞒天过海终难逃法眼

栾某发现该案诉讼提起后,即向上海闵行法院举报:金某出借给马某的6,500万元钱款实际来源为叶某,而叶某系马某的外甥,经营P2P公司,马某收购某市场公司时,叶某曾借款给马某,后马某用银行贷款将资金归还叶某。本案诉讼截取了当时的一段银行流水,为虚假民事诉讼,其目的就是通过在先保全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018129

145045 叶某向金某汇款3,000万元

145136 金某向马某汇款3,000万元

153631 叶某向金某汇款3,000万元

155026 金某向马某汇款3,000万元

155026 叶某向金某汇款500万元

155157 金某向马某汇款500万元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案件当事人、举报人的意见,对相关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资金走向、关联案件进行查证,得出以下结论:

 

1

原、被告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涉案金额巨大,原告未按合议庭要求到庭对案件详情进行陈述,与常理不符;

2

原告具体身份、工作及收入情况,与被告之间关系均存疑,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不符;

3

原告始终不愿提供明确的资金来源信息,并拖延或拒绝提供涉案账户相关时间段内的流水明细;

4

举报人反映结合工商信息资料显示、原、被告及关联公司关系密切等信息,举报内容可信度较高。

 

遂以本案有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维持。上述案件裁定生效后,上海闵行法院及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最终法院刑事判决马某和金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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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犯罪: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实际上却暗含另一种真相。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有违诚信原则,若当作牟利的工具,还有可能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由于虚假诉讼的事实往往比较隐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注重加强对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审查和防范力度,保持对虚假诉讼的敏感性。同时,通过借助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的协作机制,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合力,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眼之下,那些小算盘终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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