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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公司变相延长试用期,拒发工资应如何维权?律师给出建议-贵阳法务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0-22 10:02:3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今年8月,董女士刚入职了一家公司,还在试用期,但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让董女士不解的是,公司一直没有发工资给她,多次与公司沟通都没能解决问题。

公司告知董女士,由于其工作能力欠缺,可能会不予转正。但董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如今既不提转正的事宜,也不发工资。对此,董女士表示,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的法律,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不与董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变相延长试用期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董女士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鉴于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暂不能主张赔偿金,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董女士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





【事由】

董女士是一名职场新人,今年8月,她通过网上招聘签约了一家贸易公司,当时约定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但董女士一直未能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次询问何时签合同时,老板都回复工作太忙而一拖再拖,人事部门也以各种借口推诿此事。

1个多月过去了,公司既不提转正的问题,一直到9月底也没有给董女士发工资。董女士的上司表示,由于董女士头脑不灵活,手脚不细心,可能过不了试用期。对此,董女士表示,不管什么理由,公司都不应该不发工资吧?她还告诉记者,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已经入账,只有像她这样的试用期员工才一直没收到工资,而且多次与领导沟通,但都没得到确切的回应。

董女士认为,不管公司因为什么原因不发工资,肯定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想询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双倍赔偿。





【律师说法】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未与董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两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缓冲期只有一个月时间,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不但未与董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还在试用期内变相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的以上做法均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的时间过了就不能再延长了,并且也不可以与劳动者再订立其他的合同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董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鉴于董女士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暂不能主张赔偿金,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董女士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更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更多地了解法律所赋予权益,在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或者变相延长试用期时,搜集相关证据,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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