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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守所内死亡!法院作出赔偿决定:涉事公安局赔40万余元-贵阳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1-02 11:35:2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1031日,安徽男子看守所内死亡案有了新进展。记者获悉,死者*的家属经过多次申请,最终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77岁母亲生活费合计40万余元

 

*的儿子告诉记者,531日法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也认定了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家属希望能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已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控告信。

 

 

*律师和死者家属合影

 




家属申请国家赔偿224万余元

此前报道,安徽阜阳男子*在关闭自家棋牌室近3年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一个月后,家属收到其在阜南县看守所心梗死亡的消息。

 

在被羁押期间,*曾告知会见律师诉说自己身体不舒服,病情很严重*家属委托律师两次向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均未予以回复。

 

该案代理律师*质疑*发病去世当天,阜南县看守所耽误了8个小时的救治时间。据*介绍,监控显示,2019428日上午733分,*开始发病,而当日下午*突然倒地,有人进来将其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的时间为1528分,在这8个小时内,看守所医务人员仅进行过不足3分钟简单治疗。

 

据阜南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显示,*被送至医院时全身湿凉,各项生命体征消失,说明其在阜南县看守所时已经死亡。《*死亡调查结论》认定*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死亡

 

6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二次鉴定意见通知书。意见书内容显示,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其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

 

随后,*家属将阜南县公安局起诉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侵权损害费用,202084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裁定驳回申振的起诉。

 

2020622日,*家属曾向阜南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阜南县公安局与阜南县看守所未予回复。同年915日,*家属再次向阜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亦未作出复议决定。20201125日,*家属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224万余元国家赔偿。

 

赔偿决定书显示阜南县公安局应赔40余万元

 




家属已寄出控告信将继续追责

根据*家属提供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2021531日,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在30天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77岁母亲生活费合计40余万元;驳回死者家属其他赔偿请求。

 

该赔偿决定书显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如下。本案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后又转移至阜南县看守所,因此阜南县看守所对*有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在*突发疾病时应积极及时救治。

 

该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已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务人员延误时机,救治方案存在错误。看守所应对驻所医生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鉴于生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的延误和救治方案错误行为是导致*死亡的次要原因。综合*发病紧急严重程度、驻所医生救治时间、转院时间及死亡时间,酌定赔偿义务机关阜南县公安局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问题。*母亲季某已经77岁,不具有劳动能力,阜南县公安局应当支付季某生活费。按照2020年阜阳市颍州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计支付5年,季某共有6名子女,*应承担的份额1228元。5年期满后,阜南县公安局根据季某生存状况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季某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

 

*的儿子申先生告诉记者,他父亲去世距今已2年有余,家属在维权过程中,当地公安和检察院一直与家属洽谈和解的相关事宜,如果说和解的话赔偿金额会更大,但我们不同意,因为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就是想得到法院依法裁决的结果。申先生告诉记者,家属在今年6月拿到决定书之后,就向阜阳市检察院和阜阳市纪委监委邮寄了控告信,希望能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启动追责程序。目前,家属没有收到回复消息,也暂未收到国家赔偿款。

 

该案代理律师*表示,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要求阜南县公安局按过错比例赔偿。同时法院支持了阜南县公安局支付*生前扶养的人季某的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感谢阜阳中院能够本着对生命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作出该判决。

 

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从法律上认定了看守所消极履行看管和救护的义务导致损害结果也应该予以赔偿。这是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法律实践上的进一步完善。也能够督促看守所或监狱等羁押场所必须加大管理,一定要积极履行对被羁押人员安全保障义务。*律师认为,法院对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予以了支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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