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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超期服役”致人死亡,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获赔10万 | 虹口法院-贵阳律师事务所
相较于我们熟知的机动车商业险、医疗险、寿险等,民用燃气保险的“名气”可能没有那么大。也许你只是在缴纳电费、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或是前往燃气营业厅办理业务时被询问是否需要购买民用燃气保险;也许,你是从今年发生的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中,了解到民用燃气保险。
那么这一保险能为我们提供何种保障呢?让我们从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燃气泄漏引发的保险索赔案件说起。
使用“超期服役”燃气热水器不当,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2018年年初,上海市一小区的出租屋里发生了两死一伤的严重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燃气热水器超过使用年限,并且排气管道排风不畅导致一氧化碳在室内积聚,造成三名租户一氧化碳中毒伤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房东及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对租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定期安全检修且对燃气公司明确告知的安全隐患怠于排除,因此承担事故60%责任,而死者作为使用人在未保持室内空气充分流通条件下长时间使用热水器系导致涉案燃气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承担事故40%责任。
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理赔
判决后不久,房东找到死者家属并告知:我在事故发生前已投保民用燃气保险,作为投保人理应获得保险金赔付,希望你们能够配合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得知情况后也联系到家属并告知:你们有权获得保险金,但根据保险条款,需要提供燃气意外事故证明、保单原件等材料才能进行保险理赔。
家属得知后认为两死者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具备保险金请求权,但由于缺乏保险理赔所需材料,保险公司无法向死者家属理赔。无奈,家属只得向上海虹口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由于涉及程序性证据问题,法院审查后出具诉前调查令,随后死者家属调取了事故房屋的燃气险保险单及保险合同,顺利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两死者家属分别支付理赔款各10万元。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居民燃气保险~~
一、民用燃气保险保障范围?
民用燃气保险因保险公司不同承保内容有所差异,但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障对象(被保险人)是谁?一般系指民用燃气用户。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为民用燃气用户,同时“释义”部分将民用燃气用户定义为两类人员,1、投保案涉保险的民用燃气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2、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注册使用人居室内的其他人员。
案涉死者符合第二项约定,因而属于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死者作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赔偿金可当做遗产处理,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保险赔偿金,房东是无权主张赔偿金的。
法官提醒:现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关于被保险人的范围定义并非相同,有将在民用燃气使用地址合法居住满一定时间的人员认定为被保险人,也有仅认定民用燃气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并不包含来访人员及租客等的。因此,在购买燃气险时对此需多加注意,这将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有权主张理赔及获赔数额。2、
保障范围是什么?民用燃气保险一般为综合性保险,保障范围覆盖家庭财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部分以及其他附加保障,具体而言即因被保险人使用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钢瓶及附属设备引发的火灾、爆炸或因燃气泄露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人身意外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因房屋受损在外临时租房费用以及危房家庭补助金等。
3、
哪些情况会免责?投保时需重点关注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所载明的责任免除情形,一般对于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及附属设备或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及附属设备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
二、民用燃气保险是否必须购买?
民用燃气保险虽具保障及分散风险的作用,但其购买并非强制,居民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推出的燃气险,保费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保费越高保险金额越高。
最后,小编提醒,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人工煤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6年,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判废年限为8年。而本案中出租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从1999年开始使用,该热水器早已超过报废年限,且排烟管道内有杂物阻塞,加之租客在使用时房屋门窗紧闭,通风不畅,最终引发悲剧,教训不可谓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