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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直击庭审 | 工资不满足?某青年盗窃公司电脑获赃几千元!-贵阳刑事律师
当代部分社会青年
一边工作一边欠债
欠着某呗、某白条、信用卡
背着房贷车贷等
因此有些人萌发了
拿公司物品与资金的心思
却不知一时的贪念会害了自己一生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姚某辰作为某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专员,将临时保管的1台全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以公司处理旧电脑的名义,私自销售给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元。
公司发现该电脑丢失后报警。同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姚某辰趁办公室无人之时,将部门主管王某、同事单某等人使用的2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及自己使用的1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窃走,以公司处理旧电脑的名义销售给曹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
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2台笔记本电脑和2台电脑主机共计价值人民币7134元。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姚某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已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辰此次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小课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幸福的生活都是靠勤劳的双手奋斗出来的,从来没有不劳而获的“捷径”,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去触碰法律的底线,最终只能自食恶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