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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吗?-贵阳民商事律师
同居4年后分了手,男方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房、车自己也有一半份额,并为此来法院起诉。
案情
小*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她把服装批发生意做得挺好。但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催婚催得紧。当时,25岁的小*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李。两人恋爱后,*李也来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时,小*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的房,她自己出50万首付钱,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2017年初,*李、小*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小*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一人名下。
相处下来,小*觉得*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表示可以给*李13万的补偿,但*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后*李将小*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小*名下,*李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小*补偿他103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时,彩礼钱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双方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彩礼钱,小*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李则把他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喊来作证。*李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对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李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小*则给出不同的说法。小*在认识*李之前,就在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她便让*李来店里打包,并给*李发工资,直到*李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小*认为,*李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李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应依法驳回。
庭审时,小*也请来自己的合伙人为经营情况作证。
法院裁判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说给*李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从前后文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小*给*李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庭审时,小*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对是否是共同财产这一点,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小*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小*辩称合伙人不是*李具有合理性。
*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对*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后*李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李、小*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