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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隐瞒、毁灭证据?这些行为通通要罚!-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2-17 15:03:5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故意毁灭、隐瞒证据……

到法院打官司,

有人居然干起了这种事?

 

“小聪明”的他们,

因妨害民事诉讼被法官识破,

通通被依法处罚!


这种“碰瓷”国家法律的行为,

千万不可试!

下面是诉讼中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处罚的两起典型案例

大家擦亮眼睛来看看!

 


故意毁灭证据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佛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某某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庭审结束后的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第三人崔某某有证据证实原告删除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记录,并要求庭后提供相关证据。经对比,法院查明,原告手机中与第三人崔某某微信语音记录被删除,内容为(原告说)“这样啊,崔老板,你就800了,我那个购买社保就算了,就5800,5800我就同你一路做下去……现在社保每个月我自己买的啊”

 

 


原告仲裁及诉讼阶段主张被告赔偿社会保险损失补偿费,上述被删除的聊天记录对原告不利,若该事实被隐瞒,被告很可能要承担原告的社会保险损失。
经南海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删除微信语音记录的行为构成毁灭证据,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故决定对吴某某处以罚款10000元 。

 


刻意隐瞒证据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其中主张了其父亲、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2117.26元,并以两名子女承担扶养义务为计算标准,同时提供其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其父亲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予以证实。

 

经南海法院庭审核实:1.原告的父亲已于202176日去世,也在同月8日办理了户口注销证明;2.原告父母共同生育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子女而非原告主张的两名子女

 

 

 

原告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本人的合法权益。但原告却未能在案件提起诉讼阶段、甚至于法庭庭审中,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住院探视信息表,证明原告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应为三人,而非原告主张的两人时,仍未及时如实向法庭阐述其父亲的生存状况和其父母生育子女状况。

 

在法庭明确要求休庭后七天内提交其父亲本人户口本进行核对后,原告仍然提交缺失父亲本人户籍资料页的户口本给法庭核实,在法庭的再次督促下才陆续提交父亲的火化证和注销证明明显存在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武某某处以罚款20000元。

 

民事诉讼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如果做出妨碍诉讼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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