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贵阳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2-23 17:17:3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生活中

遇到亲朋好友借车总是难以拒绝

车主也鲜少去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驾照

然而当朋友把车借走后

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01

案情回顾

 

郭某某将其小轿车出借给杨某,而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郭某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杨某驾驶。

 

案发当天,杨某驾驶该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于某某当时正坐在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由于对路况缺乏了解且行驶速度过快,杨某驾驶该车辆撞上道路旁的树木,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于某某死亡。

 

02

法院审理

 

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借用郭某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于某某的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郭某某,郭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结合车主郭某某的过错程度,由郭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而郭某某却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杨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与其并无直接关系,加之其经济较为困难,拒绝承担责任。经受理本案的执行法官对其耐心讲解、释法析理,郭某某才明白作为车主的自己对于交通事故应该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并承诺将赔偿款分批多次履行,于某某父母也终于收到赔偿款。

 

03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普法君提醒

当遇到以下情况时

请果断向借车人说

 

① 机动车存在缺陷,不能借。

 

② 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不能借。

 

③ 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借。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广东普法、中国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