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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故延迟支付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贵阳法务法律咨询
案情简介
方某于2015年1月22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每月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日期为25日。2019年2月工资应当在2019年3月25日发放。因甲公司资金周转问题,员工工资拖延至4月4日尚未发放,当天方某即向甲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后甲公司2019年4月9日、4月15日分别支付了其2月、3月的工资。2019年5月10日,方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19年7月3日劳动仲裁裁决甲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方某经济补偿金20487.33元。
甲公司认为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延长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延支付方某2019年2月份工资时间尚未超出三十日,明显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方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当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查明
方某于2015年1月22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甲公司在每月25日向方某发放岗位基本工资。2018年1月22日方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同时约定甲公司在每月25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或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2019年4月4日,包括方某在内的十余名员工以甲公司曾无故拖欠2018年3月、4月、5月工资以及无故拖欠2019年2月工资等情形,向甲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赔偿金等。
双方一致确认
方某的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4日,如果公司需要支付方某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20487.33元。另查明,方某2018年3月、4月的工资,甲公司存在延期支付的情形。2019年4月9日,公司发放了2019年2月份工资。2019年3月25日,甲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为16052.88元。再查明,包括方某在内的11名劳动者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在仲裁生效后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向甲公司提供了劳动,但甲公司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其2019年2月工资,且甲公司在2018年时也存在延期支付被告工资的情形,虽然甲公司提供了其银行账户,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账户为其唯一账户,亦不足以证明其确实存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约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且其并未就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向劳动者进行过书面说明,亦未就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故甲公司未按约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存在过错。在其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鉴于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20487.33元不持异议,故甲公司应支付方某经济补偿金2048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