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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下属遭遇性骚扰,主管未尽职责,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贵阳合同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8日,*玲正式入职达尔公司,王*是她的部门主管,*生为王*的上级。入职不久,*玲就遭遇了职场性骚扰,*生给她发了很多条暧昧微信。对此,*玲决定勇敢发声,将暧昧微信截图发给主管王*,询问该如何处理。王*在*玲的追问下始终回避,并未正面回复。之后,*玲与*生尽力保持距离,还曾拒绝与*生和王*一起午餐。2018年8月30日,王*约谈*玲,询问她为何对*生态度异常。*玲提到刚入职时给王*看的微信截图,王*对此表示“就是不想掺和这个事” “当时不想往后再回答你后面的事情。”*玲又告知王*,“*生把我叫到办公室,明着问我能不能和她发展男女关系。我很明确地拒绝了他,他还是继续不停地骚扰我,我觉得这已经不存在任何误会了,就是性骚扰。”对于*玲的求助,王*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于2018年11月中旬,以*玲工作表现不达标、不合群为由,向人事经理咨询希望解除*玲的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认为*玲的行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拒绝王*。同时,人事部门向*玲了解工作情况,*玲了解事件始末后,气愤不已,认为王*不仅不帮自己还打击报复,便将前因后果详细告知人事部门,后达尔公司对*生展开内部正式调查。2019年1月31日,调查结束,结论为*生违反公司规定,应予以立即解除。*生得到调查结论通知后,于当日自行离职。同日,达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指出王*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其遭受了上级领导的骚扰行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其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并在调查过程中就上述事实做虚假陈述,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故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王*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达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余元。仲裁未予支持。王*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达尔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解除与王*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解除与王*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驳回了王*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王*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王*认为,《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其并不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达尔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裁判结果
上海一中院认为:一、在案证据显示,王*持有异议的公司《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系经公司工会讨论通过。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王*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对王*具有约束力。二、王*称*玲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2018年8月30日的电话录音中王*的评述看,王*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王*在*玲反复强调*生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仍未积极应对帮助解决。王*之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三、依据王*自述,其应知晓*玲与*生关系不好之原因,但王*不仅未采取积极举措,反而认为*玲不合群,还向人事咨询希望解除*玲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王*对*玲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四、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显示,王*在调查过程中,对调查笔录中的诸多问题都进行过修改,王*对“有没有任何女员工跟您反馈过*生跟她说过一些不合适的话?”所做“没有”之答复,亦不属实。王*确实存在虚假陈述情况。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达尔公司主张王*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达尔公司据此解除王*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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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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