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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贵阳知名律师
单位可向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李某为B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案外人受伤。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B公司主张,应依据规章制度约定,由李某承担住院费、诉讼费、伤残鉴定费等费用的20%。B公司向仲裁委申请要求李某赔偿20%的经济损失,即6000余元。仲裁委驳回B公司的仲裁申请。B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由此造成案外人受伤,故B公司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李某作为责任人进行赔偿的行为并无不妥。因此,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下,B公司要求李某承担20%的责任,上述责任分担并未明显失当。李某上诉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讲法典
单位可向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如果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判决劳动者一次性向用人单位赔偿。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三大典型案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