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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流浪汉为果腹偷盒饭,需不需要动用刑罚?-贵阳律师事务所
打工不成伤了脚,饿得受不了偷吃外卖盒饭,该不该认定为盗窃犯罪?
不久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权衡天理国法人情,该院作出决定——“终止”刑事追诉。在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之下,公安机关也撤销了这起刑事案件,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1975年出生的张*(化名),早些年与妻子离婚,孩子也给了前妻。十多年来,他都是一个人过活,只有哥哥偶尔接济一下。2021年9月,张*看到衡水市桃城区某建筑工地的招工消息,从老家安徽枞阳来到了衡水务工。可没干几天,因连续阴天下雨,工地停工。开工不久后,张*在抬运建筑材料时扭伤了脚。没活干,自然就没了收入来源,加之本身也没有积蓄,回家的路费也成了问题。
借不到钱,建筑工地又不养“闲人”,无奈之下,张*选择露宿火车站广场,想等脚伤好了,再回工地打工挣钱。“本以为车站广场上会有一些吃剩的食物,没想到除了一些剩半瓶的矿泉水、饮料外,并没有什么可吃的。”两三天后,张*就饿得撑不住了。在广场闲逛时,他注意到,火车站广场一侧有不少餐馆,到了饭点,外卖员就会过来取餐,而就在外卖员到店内等餐之际,电瓶车上的送餐箱往往无人看管。
“我第一次偷盒饭的时候很害怕,躲在一个角落里,一两分钟就吃完了。”在接受讯问时,张*回忆道。
偷盗盒饭没几次,张*被抓了个现行。
到案后,张*很快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2021年10月5日中午,偷了餐箱内米饭、鸡公煲一份;10月5日晚上,偷了米线一份;10月6日中午,偷了米饭、炒菜一份;10月7日中午,偷了京酱肉丝一份;10月8日中午,偷了米线一份;10月9日中午,偷了盒饭两份;10月9日晚上,偷了米饭、水煮肉片一份。
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外卖员,调取监控录像内容,经核实,证据确实充分,张*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涉嫌犯罪。没多久,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
办案检察官姚卷涛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后发现,张*没有前科,只是因为极度饥饿才盗窃食物用来充饥。张*到案后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全面审查证据之后,姚卷涛更加确信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断——虽然张*的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起点,但从社会危害性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讲,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良法善治”的要求。为此,姚卷涛认为对张*涉嫌盗窃一案应不予批准逮捕。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之后,案件被提交至检委会会议。会上,大家达成共识。最终,桃城区检察院没有支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随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张*释放。
撤案了,但张*的实际困难并没有解决。桃城区检察院考虑到,如果不对他进行救助,生活的无奈很有可能会促使他再次违法犯罪。经审核,该院向张*发放了1000元司法救助金。张*也在公安干警的帮助下踏上了回乡的列车。
“对于受损害的外卖员,我们也进行了回访,大家也都认同我们的处理决定。”姚卷涛说,自己这次办案最大的感受是,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真正实现在办好案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延伸阅读:少捕慎诉慎押 最高检释放强烈信号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暨有关文件征求意见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有关人员,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孙长永等12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出席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主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稳定,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刑事犯罪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案件更多、治安更好的背后,是犯罪数据的‘一升一降’。”陈国庆介绍说。
据统计,20年间,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与之相比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
陈国庆表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主观恶性小,以往那种“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
“随着指纹、DNA、视频侦查等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普及应用,口供证据地位下降,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也不影响案件办理,这使得刑事司法对逮捕、羁押、追诉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陈国庆谈到,“借助信息化手段,比如‘电子手铐’跟踪定位,现在非羁押条件下保证诉讼进行也不再是难事。”
办案方式更文明,刑罚适用更审慎,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办案期待更高。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司法进步,基层治理水平持续提升,这也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生根提供了支撑土壤。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表明,降低逮捕率、羁押率是大势所趋。
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
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作为本年度需研究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应该说,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提倡的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向,指引着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工作的开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陈国庆指出,党中央将少捕慎诉慎押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写入了工作要点,并就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而且确立了两高三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方式,这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决策,是从政治上、全局上、战略上的全面考量,是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推进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研讨会上,苗生明就两高三部共同起草的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文件作简要说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应当回归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定位,捕与不捕、押与不押应当坚持法定条件,并以保障诉讼的必要性为标准;同时要以政策为指导依法行使检察裁量权,充分考量起诉必要性落实‘慎诉’要求。”苗生明表示。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其重要意义、理论难点、具体适用、前沿探索等方面展开深入研讨,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意见建议——鲜明体现保护民营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倾向、规范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探索运用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具、发挥辩护制度在少捕慎诉慎押中的作用……
学者:不能认为“逮捕就是从严,取保就是从宽”
龙宗智表示,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制定一个各刑事司法机关共同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十分必要、十分重要、十分及时。当前在刑事诉讼中大力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对于落实司法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落实的关键,在于执法意识和社会意识的转变。包括破除“有罪推定”意识、“构罪即捕”意识、“羁押惩罚”意识和“以捕代侦”意识。
孙长永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不宜因为案件涉嫌的犯罪轻重而在“少”和“慎”的问题上实行区别对待。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充分体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但不宜提“宽严相济”原则,因为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逮捕还是取保,根本依据取决于其逃避和妨碍刑事诉讼的社会危险性大小,这种危险性大、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足防止就逮捕,否则就取保或者具保释放。在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不存在宽严相济的问题,不能认为“逮捕就是从严、取保就是从宽”。
执法司法办案要创新治理借势求变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执法司法办案要创新治理、借势求变,是研讨会的诸多共识之一。比如,如何在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状态下办案?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如何实现有效监控?还应该看到,在公众法治意识层面,认为不羁押就没事了、无罪了的偏差观念仍然存在,全社会理念的转变尚需时日。
“全新模式下,这对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唐力表示,西南政法大学将依托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深化检校合作,聚焦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刑事政策推出更多学术成果。
苗生明认为,捕、诉、押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统筹、配合制约,因此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坚持系统思维。
“司法实践中,不起诉条件把握不准的问题较为普遍,建议进一步细化其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贺恒扬建议,应当注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衔接,体现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协调平衡。
“最大限度吸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形成最优方案。”陈国庆表示,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同向推进,进一步更新理念、廓清理论、深化协作、破解难题,共同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